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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抚区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l、凡在新抚顺区投资新办企业,由区招商局建立档案,负责办理企业开业前所需的各种证照,以及这些证照的续补和变更服务;负责办理政府配套鼓励政策的跟踪落实,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

2、凡没有区软境建设办公室批准的登记手续,区直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区内招商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3、建立以招商引资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的奖励基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和奖励项目建设中的有功人员。招商局负责跟踪对招商企业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并实行与财政局联合审查制度。

4、对经济规模和纳税总额年度排序前20名的招商企业,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并给予投资者子女免费在区政府隶属重点中小学就读待遇。

5、境外投资者(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自然人,下同)在新抚区新办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从第一个生产年度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按对区财政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6、域外投资者(指抚顺市以外、国内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在新抚区投资新办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企业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按对区财政贡献总额的30%一50%给予奖励。

7、在省专利技术产业园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按对区财政贡献总额的30%一50%给予奖励。

8、域外投资者在新抚区按照区政府规划定位的商业板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颁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企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对区财政贡献总额的30%一50%给予奖励。

9、区域内原有企业增加投资,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年纳税总额增量50万元以上的,经区招商局核实认定后,按投资产业项目,可分别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第六、七、八条奖励政策。

10、对招商引资的中介者,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财政贡献额10万元以上,按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的6%,予以一次性奖励。

11、凡属于各街道办事处引进的招商引企业,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执行本规定。奖励基金由各街道财政包干中列支,项目经区招商局审核后,上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街道也可按招商企业对街道财政贡献总额的20%提取,用于补充街道办公经费和奖励基金;各街道引进异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由招商局与两街道进行协商,确认项目隶属关系。

1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投资者更优惠的政策。

(1)对区财政新增贡献额度100万元/年以上的项目。

(2)超出本规定的其它投资项目。

13、凡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愿意离岗招商引资领办、创办企业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离岗招商引资时间一般定为1—3年,每年任务是引进投资300万元项目或三年内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一个,可保持本人原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并由所在单位按月发工资,完成任务后,也可享受中介人奖励政策。

14、区直部门引进的招商企业,按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的10%一20%予以一次性奖励,用于补充部门办公经费。

15、其它有关规定

(1)中介人在项目立项或工商登记前须到区招商局填写《引荐(资)项目登记表》,将项目投资方、中介人有效证明一并报区招商局备案。

(2)引资项目可随时申报,由区招商局会同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由区招商局按年度办理奖金兑付手续。

(3)招商引资企业投资到位额认定,须由有资格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4)离岗人员需到招商局填写《新抚区机关干部离岗招商引资协议书》或《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