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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在《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边委发【2008】7号)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地区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制定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老边经济开发区、钢铁工业园、向阳工业园(含购置营口中小企业工业园区2平方公里,老边区在营口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的项目也按照此政策执行)。

二、在中小企业园新上项目,土地转让费按75元/㎡征收;其他园区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现行土地价格规定执行,政府只收75元/㎡土地纯收益,其余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建成后,企业缴纳的土地转让费(政府收取企业的土地纯收益),用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但最高返还额不超过交纳的土地转让费(政府收取企业的土地纯收益部分)。如企业五年内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不到企业应缴纳的土地转让费(政府收取企业的土地纯收益),不再享受此政策。

三、落户上述园区内的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政策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代为缴纳。(收费项目见附表)

四、为鼓励各镇、街在园区内上项目,自本补充规定实施之日起,凡各镇、街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镇、街,区财政不参与分成。各镇、街所上项目税收留成部分参照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执行。

五、鼓励大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集聚型项目落户园区。保证园区入驻项目质量,项目落实容积率不低于0.6,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元/㎡。

六、验收办法按《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边委发【2008】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