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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新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了吸纳更多的项目资金和人才参与新邱区的开发建设,达到“投资者发财、新邱区发展”的双赢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突破阜新”相关优惠政策,从新邱区实际出发,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我区投资的企业(指新邱区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条 新邱区内企业或个人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条 对招商引税项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酌情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投资密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生产经营型项目,区政府按企业缴纳土地收益区本级部分的30%,做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0万美元或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投资密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生产经营型项目,区政府按企业缴纳土地收益区本级部分的50%,做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0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投资密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生产经营型项目,区政府参照企业缴纳土地收益区本级部分的100%,做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企业上缴税金(国、地税)区级留成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3年。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0万美元或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企业上缴税金(国、地税)区级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3年。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0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企业上缴税金(国、地税)区级留成部分按10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对于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扶持政策的,区政府帮助投资者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

第七条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含房地产),区外经局要优先帮助企业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区本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线收取,其它项目也可酌情予以优惠。

第八条 对区政府认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第九条 对所引进生产经营型项目在一年内开工并投产纳税的,对于项目第一引荐人,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为基数,按资金实际到位额计算,奖励1万元人民币,每增加5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上不封顶(该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区招商引资。对于引进无偿资金者,受益单位或部门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于无偿引进成套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通讯器材、无形资产等,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外经局界定后,受益单位或部门按评估后净值总额的1—3%给予奖励;对于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者,受益单位或部门按实际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对于引进有偿有息资金者,受益单位或部门按实际引资额的0.5—1%给予奖励(上述两项资金的使用期限要达1年以上,后者的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正常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对引进高新技术或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并获得新增利润的中介人,受益单位或部门按第一年新增利润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所上项目属于龙头企业或龙头产品的可在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上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对镇、街道、区直部门引进的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第一年所实现的税收入区库部分100%奖励给引进部门;第二年按50%奖励给引进部门;第三年按30%奖励给引进部门。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外经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