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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兴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兔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生产性内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兔征3年企业所得税。

二、属国家鼓励类内外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销售额70%以上的,在免税期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审核批准,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省科技厅认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内外资企业用地,属州审批权限以内的(下同),土地出让金在最低基准价基础上优惠30%(不含支付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下同);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优惠50%;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

五、内外商投资生产性和高新技术企业正常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一律按下限收费标准的50%收取;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六、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已经营一年以上的直接投资者要求在延吉市落户的,免费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3人以内的落户手续。

七、对投资鼓励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市政府将颁发投资卡,持卡人可享受卡内所规定的待遇。

八、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或在我市企业任职的,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市政府每月分别给予500元和1000元的津贴。

九、对内外商新办生产性和高新技术企业,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检查或收费。

十、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或高新技术等鼓励类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

十一、入住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型企业租用开发区标准厂房时,给予减免5年(前三年免100%租金、后二年免50%租金)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