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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突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突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责任制

考核先进单位的决定

吉政函〔2014〕57号

各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3年,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和要求,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全省民营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728亿元,同比增长16.1%;上缴利税748亿元,同比增长10.3%;从业人员646.2万人,同比增长5.2%;私营企业户数16.3万户,同比增长12.6%;个体工商户111.2万户,同比增长12.2%,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维护稳定的主要力量,为构建和谐吉林,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单位。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人民政府等50个单位“吉林省突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奖金发放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工作经费,严禁发给个人。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服务机构、广大民营企业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省”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做大总量、优化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等民营经济发展重点环节,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五大工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以实际行动不断增强全省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实现 “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 ”的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吉林省突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突出民营经济发展

工作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名单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

延边州人民政府

长白山管委会

榆树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东丰县人民政府

通化县人民政府

临江市人民政府

扶余市人民政府

通榆县人民政府

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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