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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厅关于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充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的完整性,强化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的真实性,客观反映当前我省企业全社会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现状,现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还需提供的补充材料通知如下:

一、为体现申报材料中研发费用数据与统计报表研发费用数据的一致性,新申报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是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二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须提供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的研发费用统计报表,并将该表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每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至少须报送前一年的研发费用统计报表,有条件的企业可报送前3年的报表。

二、新申报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须提供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前一年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报表,并将该表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

三、从2017年开始,所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均须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今后不再另行通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不予受理。

请你们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尽快将此通知发送到本地区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拟申报认定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促使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在数量上,而且质量上都能再上新台阶,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陈咏珊 李长禄

联系电话:0791-86253496

江西省科技厅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