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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区商务局保密工作制度

东湖区商务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保障本局涉及国家机密事项的安全,维护国家和本部门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必须由人秘科专人负责收发、保管、逐件核对登记、传阅。 二、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文电、资料要保存在有利于安全保密及有防盗设备的场所。 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文电、资料必须按规定范围阅读,未经批准,不得扩大知悉范围。 四、对密码电报必须坚持“密来密复,明来明复”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密明混用。密码电报不得复制和摘抄。 五、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 记载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不得带离办公室,保密办公室应定期进行检查; 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在计算机中存储和传输。 六、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应用计算机储存、传输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应按保密标准进行加密管理,严防计算机泄密。 七、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不准对外借阅和提供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统计数字、资料等,必须经确定密级的部门负责人核准,需要时须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八、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出版图书、资料、汇编、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九、携带标有密级的文电,离开本单位进行传递、会签、会印时,必须由机要人员乘车办理,不得步行或骑自行车、乘公共汽车。 十、邮递带密级的文件、资料时,应在信封上标明密级。通过机要交通传递。 十一、打印带密级的文件、资料、应按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多印。用完的蜡纸、清样和软盘应随时销毁。确需保留的软盘应采取加密措施、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