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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峰县“三农”气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府办字72号

关于印发《横峰县“三农”气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横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横峰县“三农”气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横峰县“三农”气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气象工作,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发挥气象为农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气象工作是指面向基层开展的健全气象组织管理网络、完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农业气象业务能力和气象为农服务水平等服务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三农”气象工作,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建设,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三农”气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政保障、部门联动、气象主办、大户辐射、农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三农”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三农”气象工作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集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服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等“四位一体”的政府公共气象服务机构,负责日常气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在县气象局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气象防灾减灾和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和村气象信息服务点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乡镇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乡镇气象工作的组织协调,每个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配备1至2名气象协理员,由乡镇政府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每个村气象信息服务点配备1名气象信息员,由村主任或相关村干部兼任。

第九条 建立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动态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所有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应在县气象局备案。

第十条 在政府主导下,组织制定气象防灾减灾部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部门联动。

第十一条 乡镇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气象协理员职责: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员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区域内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负责局地气象灾害及特殊天气现象的观测记录和报告;协助县气象局做好本区域内气象设施的建设、日常维护及管理;开展气象科普并协助开展防雷减灾工作;协助县气象局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气象信息员职责: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本行政村区域内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开展气象科普工作,收集并反馈气象服务需求及建议。

第三章 “三农”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二条 围绕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需求,提高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成广覆盖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建立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健全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构建防御规划、领导机构到县、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到乡镇,服务队伍、应急行动、风险调查、科普宣传到村,预警信息、灾害防御、灾情收集到人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第十三条 县气象局负责对辖区内气象灾情种类、频度、强度和造成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针对重大天气过程,开展气象灾害灾前风险分析和预警预估、灾中跟踪监测诊断,灾后影响评估总结等“全程式”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县气象局应当推动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种类,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提炼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性与非工程性措施,报政府组织认定和实施。

第十五条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以及雷电、雨雪冰冻等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对乡镇、村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建设与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指导乡镇、村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办、气象、民政、农业、水利、国土、公安、交通、供电、旅游、建设、环保、安监、教体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开展联合调查、联合会商、联合预警、联合评估、联合应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十七条 出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应急办、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乡镇、行政村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十八条 县气象局利用上级预报产品开展补充、订正和服务应用,建立灾害性天气实时报警系统,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 出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社会传播机制管理办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建立“绿色通道”。

强化气象与广播电视部门的合作,建立气象预警信息广播、电视即使插播机制;依托气象部门现有气象业务系统,建立多部门联动共享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整合多种预警发布手段,建立“多渠道,一键式”发布系统。

第二十条 规划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固定接收设施建设,提高建设密度,推进农村公共场所、交通枢纽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以及乡镇、村、重点单位的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气象预警大喇叭等固定接收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规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建设,形成辖区内气象灾害监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递接收、社会组织网络四个全覆盖,增强气象防灾减灾和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标准乡镇建设,建成“有气象防灾减灾领导机构、有气象信息员队伍、有乡气象信息服务站、有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络、有乡气象防灾减灾风险地图、有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有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计划、有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效益评估”等“八有”到位的气象防灾减灾标准乡镇。

第二十三条 县气象局负责健全农村防雷组织体系,加强农村防雷安全管理。开展农村防雷安全普查,加强重点单位、农业设施、农村公共设施防雷安全管理,及时组织排查并监督整改防雷安全隐患。推进农民新村防雷设施建设,开展农民新村和自建房的防雷设计方案审查、技术咨询、现场指导、跟踪检测等服务。

第四章 气象为农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完善农村气象服务组织与队伍,强化农业气象业务科技支撑。县气象局应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健全农村气象综合监测网,开展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评估,规范农业气象服务产品,发展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业务,建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先进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完善现有农村气象监测站网,提高乡村两级产业集聚区、人口聚居区、小流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农村雷电高发区等监测设施密集度,建成覆盖乡镇的自动气象站观测网,根据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需求,建设农田小气候观测系统,基本形成多灾种、全方位、立体式、现代化的农村气象综合监测网。

第二十六条 县气象局应当提升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水平,开展农用天气预报、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农作物产量和品质预报、农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预报、农业气象情报等农业气象预报业务,加强对各种农事活动的气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气象局应制定农业气象业务流程和农业气象服务方案,明确服务重点,规范服务产品,提高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应针对当地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等发展需求,细化、释用并订正、补充上级业务单位指导产品,对服务产品进行深加工。

第二十八条 围绕食品安全和农业防灾减灾的需求,做好特色农业、农业设施、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等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与评估,为农业生产和管理者采取相关防灾减灾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结合本县农业主导产业,推进专项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开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当地农业气候资源的高效合理开发利用,农业产业带划分,农业种植制度及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条 县气象局应与农业、保险等部门建立合作协调机制,推进农业保险气象保障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气象服务组织和农业气象专业队伍。建立为农服务联系卡制度和农业气象专家联盟,开展点对点的农业气象服务。

第三十二条 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农业气象灾害的影响。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装备、作业基地、队伍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农业抗旱、水库蓄水、生态改善、森林防火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面对农村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建立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开展气象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提高农村的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 “三农”气象工作长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将“三农”气象工作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将乡镇政府的农村气象工作,特别是乡镇气象信息管理服务站和村气象信息服务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对在农村气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村气象信息服务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形成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 县气象局应加强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在政府的组织下负责开展气象防灾联动部门、乡镇领导、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农业重点用户等的培训工作。负责建立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管理平台,建立备案、考核、培训、奖励等相关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