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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上饶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我市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上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量的25%左右,达到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建成和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提高我市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社会办医环境明显改善。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用地保障,落实财税价格政策,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真正形成社会办医的良好政策环境。

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得到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和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成为重要医疗卫生服务补充。

社会办医行业监管不断完善。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更加规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更加放心的医疗服务。

三、主要措施

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

1.放宽机构准入范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鼓励现有民营医疗机构转型和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推动引进一批成规模、上层次的社会办医项目,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高端医疗和特需医疗服务。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型医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2.公开设置规划。加快制定全市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县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3.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清理规范设置审批

4.下放审批权限。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下放社会办医审批权限,实施分级审批制。社会力量举办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院、二级专科医院的设置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管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设置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简化行政审批。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社会办医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同意受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置的决定并告知理由;批准设置的,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8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执业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理由;同意执业登记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批。

6.自主选择经营性质。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省内和国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建立大型医疗集团。

7.实行基建投资备案管理。社会办医工程建设项目批复全部实行属地备案制。项目法人直接向项目选址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前需要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正式受理备案申请后,申请资料完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备案信息的核查和出具备案文件;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

放宽大型设备采购审批限制

8.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程序,简化流程。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上岗人员资质、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国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先行采购,再按规定申报配置备案;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规定执行。

9.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共享。

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10.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教育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骨干医师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院长职业化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借用、兼职、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11.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科研课题申请、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适当放宽准许标准,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平等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所占比例力争不低于25%。

12.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其他有需求的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工作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13.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等方面的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和科研水平。

14.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托管、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公立医院应重点为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尤其是紧缺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与护理院等,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医疗服务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品牌、管理、技术、人才等无形资产,采取特许经营或组建医疗联合体的方式,参与经营或整体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

15.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规划。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互联网”建设,提供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各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

拓宽投融资渠道

16.加强财政资金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纳入急救网络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参照执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优惠政策。

17.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私募债,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18.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收费权、知识产权、商标等办理抵押贷款。

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政策

19.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前置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20.落实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的医保报销范围、报销金额与公立医院保持一致,医保经办部门应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保险机构在办理大病保险等险种赔付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将二级及以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21.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统筹基金。

优化发展环境

22.落实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对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3.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24.完善用地保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社会办医用地只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租赁使用,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协议出让。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用地招拍挂政策,其中,社会办三级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各地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供应。

完善监管机制

25.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核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乱收费、推诿患者等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6.强化执业环境管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执业保险,鼓励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发挥保险公司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

27.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完善上饶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职能。引导和扶持行业学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组织在倡导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办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推行诚信服务、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强化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县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强化考核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建立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跟踪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取得实效。

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