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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洪高新管发〔2015〕5号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区内各有关企业:现将《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南昌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7月27日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南昌高新区综合竞争力,鼓励和引导南昌高新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做大做强,成为服务南昌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骨干力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5〕14号)精神,南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实现挂牌、上市实行鼓励,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目标任务。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按照“上市一批、挂牌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争取形成南昌高新区板块。第二章 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第三条 管委会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助资金。第四条 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股改、挂牌、上市等)的企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管委会自愿申报资助资金。第三章 资助对象第五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内,且原则上要求经营场所也在高新区内;(二)主营业务突出并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三)属科技型、新经济、新模式企业。第四章 资助政策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股转系统)、其它场外市场挂牌,分阶段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一)启动培育、改制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原则上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管委会的,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奖励。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启动股改后,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股改协议先期给予10万元的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原则上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管委会的,给予该企业20万元的奖励。(二)完成辅导、申报 对获得江西省证监局辅导备案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100万元的奖励。(三)实现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鼓励高新区企业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对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企业,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四)实现挂牌、上市后续融资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融资的,按照奖励额度与募集资金投资南昌高新区比例挂钩的原则,凭申请材料、批复文件、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募集资金投资南昌高新区证明材料,按投资额的1%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并获得批复、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奖励额度与募集资金投资南昌高新区比例挂钩的原则,凭申请材料、批复文件、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募集资金投资南昌高新区证明材料,按投资额的1%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第七条 拟新三板挂牌、拟上市企业改制时,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值不高于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的,工商部门应允许拟上市企业按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验资并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拟新三板挂牌、拟上市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融资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资质等级证、自有工业产权证过户,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收费项目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第九条 拟新三板挂牌、拟上市企业获得政府预算内的重大项目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按政策优先予以安排配套资金。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管委会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管委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它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四条 新修订的办法自2015年3月12日起开始施行。》 会议本协议或者不能如期履行本协议的,受影响的干扶持政策南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