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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服务外包专发发展资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19号)精神,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技术出口企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我省辖区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出口业务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一)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支持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企业在国(境)外设立机构、注册商标;企业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企业贷款贴息等。(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接单能力。(四)支持加强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五)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创建和管理、业务培训、数据统计和项目评审等;支持省级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六)对技术出口业务给予支持。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条件1.在江西省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合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2.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业务合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fwwb.mofcom.gov.cn)中注册,以该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2)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3.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为经国家批准的南昌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技术出口企业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江西省辖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服务外包类人才培训从业资格并依法开展运营的培训机构;(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三)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第三章支持标准第六条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标准:给予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第七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标准(一)国际认证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以下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项目,并参照同类认证费用支出情况全省按照就低原则,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二)品牌建设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始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等,每获得一个著作权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不超过3个项目。(三)国(境)外设立机构、注册商标支持标准。鼓励企业(单位)开拓新兴市场,积极承接离岸外包业务,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国(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一次性开办费1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每个企业(单位)获得的开办费补贴最高为3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注册一个商标,按实际投入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四)贷款贴息支持标准。对企业进行定制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网游设计研发等专项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标准利率,贴息年限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标准。对企业2014年度提供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递增5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加强人才培养支持标准。(一)对培训机构支持标准。对培训机构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新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学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毎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二)对企业开展培训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3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第十条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标准(一)支持商务主管部门在园区创建、提升业务能力、完善统计工作,开展项目评审补助标准: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通过审核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全省排前三名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支持。(二)对省级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等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宣传、统计、培训、绩效评价等,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进行,安排60万元的预算。第十一条技术出口业务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评审、认证、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支出,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第四章跟踪问效第十二条企业和培训机构收到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资金到位时间及资金数额。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与反馈信息要按《档案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独立进行评审核查。省商务厅会同省发财政厅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经费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十四条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单位),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服务外包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