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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高新管发〔2015〕6号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区内各企业:现将《南昌高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2015年8月5日南昌高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科技成果专利化、标准化,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促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决定从2009年起每年设立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于下一年度。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南昌高新区内注册和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标准化活动,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金补助。第二章 补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第三条 申请补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南昌高新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专利化、标准化;(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南昌高新区的核心竞争力;(三)有利于促进南昌高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有利于提升高新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五)正常缴纳企业各项税收,无偷税、漏税等行为。第四条 专项经费补助范围:(一)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个人;(三)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四)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五)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六)荣获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七)通过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八)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可的标准体系认证;(九)承担省内外标准化论坛、研讨会等相关活动;(十)产品获得采标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基地成立之日起,企、事业单位产生的上述补助范围内的补助项目予以补助。第五条 专项经费补助额度(一)标准制修订奖励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本办法所称的“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4.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江西省(南昌市)范围内统一的,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二)标准化组织和活动奖励1.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2.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不超过70万元。3.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4.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5.对荣获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荣获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6.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T服务管理体系等其它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通过的体系认证,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7.承担省内外标准化论坛、研讨会等相关活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补助。(三)采标奖励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单位,每批准使用一项采标证书,一次性补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第三章 受理、审批第六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向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南昌国家高新区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三)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六)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七)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八)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委、省局标准化处出具的成果鉴定或验收文件;(九)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十)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十一)申请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委确认的批文、证书;(十二)申请标准体系认证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十三)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十四)申请采标标志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质监局颁发的采标证书;(十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七条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年底受理当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核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第八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二)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三)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五)材料弄虚作假的。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标准文本“前言”中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在首位之后的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参与起草单位。“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是指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的起草单位。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暂定2年,原《南昌高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洪高新管发〔2011〕7号)自行失效。附件:南昌国家高新区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南昌国家高新区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系人 职 务 单位地址 电 话 E-mail 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项目名称 参与程度 主导 参与 修订 项目获同类补助情况 申报补助 项目主要内容 (可另附页)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经济发展局 意见 盖章 财政局意见 盖章 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南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