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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

  一、落户标准

  1、落户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自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之日起,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须达6万元(含6万元/亩)

  2、落户南昌向塘开发区(物流园企业除外)、南昌武阳中小企业创业园、南昌南新滨江工业集中园等地区的企业自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之日起,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须达3万元(含3万元/亩)以上。

  二、土地使用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项目用地按照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落户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后,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后,可按以下比例奖励:

  1、 落户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在项目用地符合开工条件1年内实现投产见效,且当年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6万元(含6万元/亩)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24元/平方米,用于基础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2年度,年均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8万元(含8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3年度,年均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10万元(含1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 落户南昌向塘开发区、南昌武阳中小企业园、南昌南新滨江工业集中园等地区的企业在项目用地符合开工条件1年内实现投产见效,且当年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3万元(含3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2年度,年均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3年度,年均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8万元(含8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三、建设规费

  签约落户的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后,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后,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相当于地方财政向投资者征收建设规费的金额(建设规费指:市政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财政扶持

  落户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后,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1、落户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自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之日起,第1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超出6万元(含6万元/亩)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生产技术改造革新、基础设施建设等,下同);

  第2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超出8万元/亩(含8万元/亩)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3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超出10万元/亩(含10万元/亩)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落户南昌向塘开发区、南昌武阳中小企业创业园、 南昌南新滨江工业集中园等其他区域的企业自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第1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超出3万元/亩(含3万元/亩)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2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超出5万元/亩(含5万元/亩)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三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超出8万元/亩(含8万元/亩)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鼓励外资企业落户

  落户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后,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后,注册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按合同规定进资完毕,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6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注册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按合同规定进资完毕,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12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注册合同外资在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按合同规定进资完毕,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鼓励重特大项目落户

  对列入市鼓励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200强企业、台湾100大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产业关键配套项目以及注册合同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重大内资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奖励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个案协商。

  七、鼓励发展工业地产项目

  鼓励企业采取独立投资、与政府合资、租赁土地等多种形式在园区内进行工业地产投资、建设和经营,对进驻工业地产项目的单个企业可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对工业地产项目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上述税收条件的,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八、鼓励企业项目重组

  签约落户南昌县的企业由于资金、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原因,实施重组的新项目,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九、鼓励企业租赁厂房生产

  对承租园区自建标准厂房、工业地产厂房及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如下比例给予租金补贴。

  企业生产经营性税收达90元/平方米·年,奖励厂房租金1元/平方米·月;

  企业生产经营性税收达120元/平方米·年,奖励厂房租金2元/平方米·月;

  企业生产经营性税收达150元/平方米·年,奖励厂房租金3元/平方米·月;

  同时,对符合税收标准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十、其他

  1、生产经营性税收指的是企业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2、有关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体制承担,当年的奖励资金经县财政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第二年度的第二季度兑现到位。

  3、本措施适用于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以前签订的合同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4、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超生效

  5、本措施由南昌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