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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中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建立长效的发展促进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规范企业对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申报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用途。

1、支持重点生产企业出口和鼓励农产品出口。2、鼓励全省加工贸易出口。3、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4、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部分支持。5、对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技改贷款利息给予支持。6、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企业和鼓励企业参加国外工程项目或设备投标给予支持。7、对外经贸人才培训、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的支持。8、对培育我省出口名牌给予支持。9、对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给予支持。10、对国家汽车及其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给予支持。11、对矿产资源加工出口企业高新技术、关键设备的引进购置予以支持。12、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二、2005年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的主要政策项目和申报要求。

(一)为提高生产企业和农产品出口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和新产品开发,对符合下述申报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支持。

1、支持标准:支持每户企业15万元。

2、申报条件:

(1)2005年度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达30%的企业。

(2)2005年度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达10%的企业。

(3)2005年度高新、机电产品出口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达30%的企业。

(4)2005年度农产品出口达3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达20%的企业。

3、申报材料及程序:

(1)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

(2)提交年度海关出口统计数。

(3)申报单位于2006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审定的企业。资金应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出口产品开发。

(二)鼓励全省加工贸易出口

1、支持标准:以上年末加工贸易出口海关数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给予2分钱的支持,超基数部分再给予3分钱支持。对符合下述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

(1)2005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达50-100万美元且出口增幅达40%的企业;

(2)2005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达100-200万美元且出口增幅达35%的企业;

(3)2005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达200-500万美元且出口增幅达30%的企业;

(4)2005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达500-1000万美元且出口增幅达20%的企业;

(5)2005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达10%的企业;

2、申报材料及程序:

(1)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2)提供年度海关出口统计数。

(3)申报单位于2006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3、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三)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对未享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全省出口企业参加国际展销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经批准组织的景德镇国际陶瓷展销给予支持。

1、支持标准:对参展的摊位费、布展费、展品回运费给予50%的支持。

2、申报条件:

出国参展项目必须是由江西省贸促会、江西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和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及江西省投资促进中心组织参加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或经省批准组织的景德镇陶瓷展销。

3、申报材料及程序:

(1)提交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

(2)提交年度海关出口统计数。

(3)中国—东盟博览会项目由省投资促进中心统一组织申报。

(4)参展项目须出具以上组展单位的参展证明、出国人员签证(复印件)及申请展品回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参展单位在参展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四)为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避出口信用风险,降低企业成本,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支持。

1、扶持标准: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当年实际保费的50%给予支持。对高新、机电产品出口,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当年实际保费的60%给予支持。

2、申报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当年出口创汇在300万美元以上并向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交纳保费的企业。

3、申报材料及程序:

(1)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全套文本(复印件)。

(2)由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将《扶持资金申请表》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将扶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参保企业。

(五)对高新、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改贴息项目的支持。

1、扶持标准: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支持,最长期限为一年。单个项目最高贴息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2)经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且未享受到国家、省财政技改贷款贴息的项目。

(3)贷款资金落实。

(4)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5)优先扶持我省重点支持的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电、船舶、IT产品、工程机械、新材料、医药等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

3、申报材料及程序:

(1)高新、机电产品出口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海关出口统计数据(海关出具)。

(4)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项目投资明细)。

(5)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6)用于技改项目的设备购买合同或设备进口合同(复印件),进口设备还需要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7)与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4、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1)企业在2006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贴息申请。

(2)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技改贴息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六)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国外工程项目或大型成套设备的投标,以及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资源开发型企业给予支持。

1、扶持标准:

(1)中标项目合同额200万美元以内,扶持5万元;200万美元以上,扶持10万元。

(2)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企业,尤其是资源开发型企业,中方投入资金50万-100万美元以内,扶持10万元;100万-200万美元以内,扶持15万元;200万美元以上,扶持25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参加国外工程项目和大型成套设备投标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且年检合格的、并且是江西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的会员单位。

(2)申报在境外设立生产型、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或经省外经贸厅核准的有境外投资资质的企业。

(3)境外投资企业按时报送了统计资料并参加了年检的企业。

3、申报材料及程序:

(1)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中标工程项目合同或境外投资合同(复印件),授标函(翻译件投资企业除外)。

(3)投标项目前期费用清单或投资投产前费用清单(发票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4)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统计报表(复印件)。

(5)我驻所在国经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书面证明或业主工程预付款的凭证或业主出具的开工证明。

(6)企业于2006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4、项目审定的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七)对外经贸人才培训、出国劳务培训基地的支持。

1、扶持标准:

(1)培训人数在50-100人的支持2万元;100-200人的支持3万元;200人以上的支持4万元。

(2)年派出人数在20-5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2万元;50-10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4万元;100-20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6万元;200人以上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8万元。

2、申报条件:

(1)对外经贸人才培训的组织部门必须是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指定的部门。

(2)举行外经贸人才培训需先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核准。

(3)外派劳务基地必须经省外经贸厅核准并授牌。

3、申报材料和程序:

(1)组织培训或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的情况说明。

(2)具有经营权外经企业对在基地选派劳务人员的证明(复印件)。

(3)被选派前往国劳务人员名单(注明:性别、年龄、出境时间、前往国别、身份证号码)。

(4)人才培训单位、劳务培训基地于2006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4、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人才培训和劳务培训基地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八)为贯彻落实“以质取胜”战略,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培育我省出口名牌给予支持。

1、扶持标准:

(1)入选商务部出口名牌商品的,给予35万元支持。入选省级出口品牌的,给予12万元支持。

(2)对出口名牌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及广交会品牌区特装布展给予每个项目相关费用50%的支持。但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及程序:

按省外经贸厅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培育我省出口名牌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办法》执行。

3、资金拨付: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的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凡申请商务部出口名牌的企业,先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后再拨付30万元。申报省级出口名牌的先拨付2万元资金扶持,入选后再拨付10万元。

(九)对提升我省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和促进纺织服装类产品给予支持。

1、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扶持标准:按审定购置设备总额的5%给予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

①2005年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纺织服装生产加工出口企业。

②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增加花色品种的高新技术更新设备和技术创新关键设备的项目(不包括普通常用设备)。

③技术设备更新改造支持项目,不含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设备购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设备购置合同及详细清单。

④设备购置发票。

⑤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经贸经营权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资金拨付: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的金额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2、对纺织服装类产品出口非配额市场给予支持。

(1)扶持标准:出口非设限国,出口每美元支持1分钱。对出口非设限国与去年同期增长部份每美元再增加1分钱。

(2)申报条件:2005年海关统计的向非设限国(美国、欧盟等设限国除外)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纺织服装出口企业。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报的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2005年纺织品出口非配额市场明细表》。

③2005年经海关核准并单独列明的非配额市场的出口数据(海关统计数)。

④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经贸经营权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资金拨付: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的金额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十)对国家汽车及其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及船舶出口企业给予支持。

1、扶持标准:

(1)对于年出口汽车及其零部件300万美元以上并正在积极申报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10万元的支持。对申报成功被列入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名单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为鼓励船舶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每出口1美元(海关数)给予3分钱的支持。

2、申报条件:

(1)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及其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

(2)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舶出口企业。

(3)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4)具有自主品牌。

(5)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商务部认定的汽车产品出口基地企业。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务部批准确认的汽车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名单复印件。

(3)2005年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以及单独列明的船舶出口数据(海关统计数)。

(4)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贸经营权批准证书。

(5)与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4、资金拨付: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的金额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十一)为提升我省矿产资源加工出口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和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加无配额限制产品出口的品种、产量,改进产品质量,对矿产资源加工出口企业高新技术、关键设备的引进购置予以支持。

1、扶持标准:按审定购置技术、设备总额的10%给予资助,每户企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江西省境内注册,2005年出口额达4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出口额占本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矿产资源加工出口工业企业,本款矿产资源出口产品主要指铜制品、钨制品、稀土制品等。

(2)为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加无配额限制出口产品的品种、产量,改进产品质量而引进购置的高新技术、关键设备项目(不包括通用设备)。

(3)经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且未享受国家、省财政资助扶持的项目。

(4)项目已竣工验收,引进购置的高新技术、关键设备项目为该企业合法持有。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论证和技术引进、设备购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技术、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设备清单,境外引进技术、购置设备需附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经贸经营权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审核和资助资金拨付: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内专家组评审意见,和科技部门有关技术查新结果,予以核定。省财政厅将资助资金拨付给核定的企业。

(十二)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1、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为确保今年外贸出口和实际引进外资目标任务的完成,对完成今年省政府下达外贸出口23.95亿美元,给予60万元奖励,引进外资22.6亿美元,给予60万元奖励。对超额完成省政府目标任务,外贸出口24.94亿美元,再给予40万元奖励,引进外资23.2亿美元,再给予40万元奖励。

2、对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完成了全年外贸出口或引进外资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超计划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按超计划10%—30%(不含30%)的,奖励2万元;超计划30%—50%(不含50%)的,奖励4万元;超计划50%以上的,奖励6万元。

3、对县(市、区)具有外经贸工作管理机构并有业绩的给予奖励。完成了全年外经贸出口目标任务或全年实际引进外资目标任务的奖励3万元,同时完成两项目标任务的奖励5万元。

4、对纳入省政府考核的省直集团公司和部门给予奖励。完成了全年外贸出口目标或引进外资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超计划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超计划10%—30%的,奖励2万元,超计划30%—50%的,奖励4万元,超计划50%以上的,奖励6万元。

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政策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参加外经贸活动以及为企业协调服务等,不得用于个人发放奖金。

5、对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给予支持。

安排前期工作经费300万元。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协同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财政等部门共同研制开发有关软件等工作。

6、对国家级的九江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60%贴息支持。

7、对景德镇首届瓷博会给予276万元的支持。

8、对赣台经贸研讨会给予200万元的支持。

9、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外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加强监督的原则。

依照上述原则,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的资金扶持政策。并对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它用的。

3、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的。

处罚措施为:

1、责令改正。

2、收回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3、取消其申请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资格,并不得享受财政有关扶持外经贸发展的优惠政策。

4、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