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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已竣工验收土地开发项目耕作主体及所建工程后期管护责任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华山垦殖场,德胜企业集团,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抚州市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好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耕作主体及工程后期管护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新增耕地耕作主体及工程后期管护责任

鉴于项目新增耕地权属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集体所有,使用权既有归属村民小组的,也有归属农户的,项目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落实抓好项目新增耕地耕作主体及工程后期管护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要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依照法定程序将新增耕地及所建工程移交给土地权属单位。所签协议要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备案。

二、加强项目新增耕地耕作及工程后期管护工作领导

项目所在地的乡要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耕作及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引导当地农户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培肥地力,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要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耕地土壤条件,选择适宜种植的高产优质农作物耕种,切实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真正达到“造地、增粮、富民”的工作目标。

三、强化项目新增耕地的监督和管理

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经县财政、统计、农业等部门共同确定后,由县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已落实耕作主体的新增耕地列入国家有关农业政策性补贴范围,以充分调动农民对新增耕地耕作的积极性。

县国土、农业部门要对项目新增耕地耕作和工程后期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落实耕作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要督促项目所在的乡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国家有关农业政策性补贴,不得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取消项目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