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省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
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OO万美元。
二、申报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等。
《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企业营业执照。
《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
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
南昌、赣州、抚州
9月27日
鹰潭、宜春、萍乡、九江
9月28日
吉安、景德镇、上饶、新余
2.复审地点。江西省商务厅第三会议室,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各申报单位经办人1-2人。
材料报送。各设区市的初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按照复审的时间提交。复审后,需补充完善的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进口企业,做好初审及报送工作。
联系人:邓志刚,电话:0791-8624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