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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精神,县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依法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7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6项。

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参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县审改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的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莲花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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