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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国内外客商及企业来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文化、商贸服务、三产物流等项目(不含房地产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条 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按《莲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认定以投资方和引资方签订的正式招商引资协议为依据,经县商务局鉴证后,报县政府批准认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 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倡工业项目入园,重点鼓励投资特种冶金材料、电子机械、矿产建材、农产品加工、制鞋五大主导产业。

2、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等审批手续,在本县境内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六条 入园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按投资额折算),投资强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2、项目规划设计和实际建设效果达到以下标准:

(1)内部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20%。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7。

(3)轻工类项目厂房要求建二层以上,重工类项目厂房鼓励建二层以上(单层高于6米的按两层计算)。

第三章 项目落户

第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入园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1、项目沟通洽谈。县商务局和引资单位与项目投资方沟通和洽谈,对认定符合入园条件的意向性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投资方推荐项目用地, 并签订投资意向协议。

2、项目规划审批。

(1)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红线图,投资方根据意向协议和项目用地红线图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2)县商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住建局对投资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效果图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

3、签订入园协议。对县政府批准落户的项目,由县商务局作为鉴证方、县工业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方与投资方签订正式入园协议。

第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园外项目经洽谈达成投资意向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县商务局作为鉴证方、引资单位作为服务方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