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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东区鼓励企业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2016年9月2日区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湘东区鼓励企业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湘东区鼓励企业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全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区且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且年出口总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实体企业。

二、奖励界定

湘东区内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将产品直接自营销往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三、奖励标准

设立区外贸发展扶持基金,对在我区年出口总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进出口企业,采取阶梯方式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年自营出口总额达100万-5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 元人民币;对年自营出口总额达500万-1000万美元的企业,超出500万美元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5 元人民币;对年自营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 元人民币。

2.对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发生的费用,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20%,每个企业每项补贴不超过1 万元;对经核准的企业发生的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体系认证费、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费、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费、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10%,单项最高补贴不超过1 万元;对经审核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展览会,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万元。

3.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万元;对获得国家“出口产品安全质量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对经审核进入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企业,给予1 万元奖励,对其中的标杆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奖励兑现

1.出口企业奖励资金由区、乡两级财政负担,区财政及受益乡按奖励标准各负担50%,出口数划入受益乡。

2.统计数据以当年12月31日各外贸出口企业的海关统计数为准,跨年度2月15号前由企业填表申报,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本奖励办法计算奖励金额。

3.区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乡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局统一代扣。

五、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湘东区外贸出口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湘东区外贸进出口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海关代码

本年度出口额

申请奖励资金

公司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区商务局初审意见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商务工作副区长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工作副区长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政府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