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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七大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工业用地:落户宿迁经济开发区的一般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3万元/亩;高科技、出口创汇或投资额大的项目,土地出让价实行“一事一议”;出让金可以在使用期内分批交纳。

商住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三种方式供地。

土地使用年限:工业用地一般为50年,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在城市规划内的农业土地每年100—1000元/亩租金,农村土地每年50—500元/亩租金,每年可获使用权。在核心区投资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2万元/亩。一次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价“一事一议”,租金可分批缴纳。

二、税收优惠

宿迁经济开发区

增值税:外商投资宿迁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其增值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开发区留成部分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其留成部分的50%。

所得税:宿迁经济开发区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达10年以上(含1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对兴办流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

营业税:宿迁经济开发区营业税的奖励,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自成立5年内营业税由财政奖励其所缴部分的25%。

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

增值税:一般性化工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奖励其留成部分的60%,第3—5年奖励30%。凡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的企业前2年奖励100%,第3—5年奖励50%。

所得税:进区化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度起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第3—5年奖励50%,第6—10年奖励25%。

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5年奖励50%。经省级认定属高新技术的企业,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2年奖励50%。示范区内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植业、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收增值税。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免五减半。外商投资的出口创汇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五免八减半。

营业税: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自成立起5年内财政奖励其所缴纳部分的50%。

外商(境外客商)投资企业

所得税: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

当年出口占总产值70%,优惠期满仍可减半征收;

外资企业用利润再投资的,经营期不低于5年的,可退还所缴所得税的40%;

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期满仍是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可延长减半征收3年。

进口设备优惠:高效总额以内进口的设备,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套件、备件、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限制乙类、研究中心、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外企,在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口再用设备用配套技术、配套件、备件,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但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且未使用的设备、退还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

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要占整个商品房供应量70%以上;商品房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20%,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商品预售许可证》。

拆迁安置房供应量占整个商品房供应量的10%以上,税后利润控制在3%以内,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方性规费;开发单位缴交营业税后,由财政部门按缴交额70%予以奖励。

鼓励开发高层住宅、大规模住宅小区和大型商贸设施。在规费方面给予优惠,8—11层市权范围规费减半征收,12层以上市权范围规费全免。凡一次开工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年内完成工程任务),减免15%市权范围的规费;二次开工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一年内完成工程任务),减免20%市权范围的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