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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服务,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省级泗洪经济开发区兴办工业项目,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供给

1. 独立供地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180万元以上或亩均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0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0万元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鼓励进标准化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

2. 一般性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符合独立供地条件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行差别地价,企业先按最低限土地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建设达到合同约定条款后,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5亿元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奖励3.4万元/亩,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3万元/亩。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3亿元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奖励2.4万元/亩,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4万元/亩。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0.3-1亿元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奖励1.4万元/亩,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5万元/亩。

3. 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4. 对符合省土地点供条件的项目,积极帮助申报省土地点供指标。

二、税费优惠

1. 增值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实行先征后奖。

3. 各项规费。上缴省、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免收建设过程中县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示的最低标准收取。

4. 对项目申报省土地点供费用,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

5. 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的项目,设备所占厂房面积60%以上、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1)长期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年纳税不低于80元/平方米,年租金60元/平方米;(2)租赁标准化厂房过渡、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在三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全额退还给企业。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3)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厂房建设成本价出让,土地出让价格按本政策土地供给相关条款执行。已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缴纳的厂房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化厂房款。

三、重点扶持

1. 补贴大项目。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达到合同约定条款的项目,按其新购主体设备价格5%给予补贴;5亿元以上的,按8%给予补贴;10亿元以上的,按10%给予补贴。

“十二五”期间,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给予生产用电0.1元/千瓦时的用电补贴。

2. 重奖外资项目。对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就业的,给予奖励。对当年新注册或新增加注册资本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且当年全部到帐的,按实际到帐外资额的4.5‰给予奖励;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帐50%以上的,按实际到帐外资额的5‰给予奖励。税费优惠期限延长一年。

3. 扶持新兴产业项目。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制造类新兴产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达到合同约定条款的,按其新购核心设备价格给予20%的补贴,税费优惠期限延长两年。

4. 支持高新技术项目。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合同约定条款的,税费优惠期限延长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