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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优惠政策

(一)扬州市区(含广陵区、郊区、邗江区)和江都市、仪征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得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如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期内,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对依照税法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我市(含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和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新设备、凡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可按规定退税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在市区新办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比照两免一减半的优惠进行补助(先征收,后补助)。新办的一般性生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实行3年内全额征收后再部分补助:第1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20%;在市区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三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者,以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所得税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比照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进行补助。

在扬州经济开发区新办并注册纳税的生产"三资"项目,实际外资到帐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前3年免征,后4年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其中超过国家规定的优惠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补贴。外商新办并注册纳税的生产性"三资"企业,三年内其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12.5%),由市开发区财政补贴一半(6.25%)给企业。

(八)市区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除开发成本以及上缴省的部分外,其余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50%;工业用自来水增容费减收5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费、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超标排污费减收50%;免收环保报建费、建设项目环境鉴定费、施工噪声排污证费、卫生许可证费和卫生工程设计费(饮食服务业减半收取)。

市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建筑规费实行零收费;同时对58项收费实行全免,对33项减半征收,缓交1项,并实行扎口收费。在开发区新办的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三资"项目,以外方实际到帐资金(包括专利作价、设备作价、现汇)300万美元为起点,提供特优价的使用期限50年的"五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邮电)一平"土地30亩,每增加100万美元,再提供特优价土地10亩(高新技术产品须经江苏省科委审核认定,并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