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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客商来涟水投资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在涟投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涟水经济社会发展,在维护招商引资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客商在县经济开发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且竣工经验收符合合约的企业,由县财政于次年3月底前按照其入库税收安排财源建设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具体标准如下:

1.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以地方留成部分为测算基数,前五年全额奖励,再五年减半奖励。

2.在企业缴纳增值税后,以地方留成部分为测算基数,按对地方贡献大小分档奖励。入库税额200-500万元的,奖励30%;入库税额500-1000万元的,奖励40%;入库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

3.根据企业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和地方受益情况,给予企业“一事一议”的基础设施投资奖励。

二、对从事特种设施种植业、规模高效养殖业、园艺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前二年由财政安排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再三年安排50%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企业员工在涟工作10年内,安排其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用于对涟水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

四、凡进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打包收费的实施办法》执行。外资企业的注册、验资费用,由县政府承担。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五、客商签订投资合约时,由县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兑现有关优惠政策承诺书,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其签订项目申办服务承诺书,县软环境建设投诉中心与其签订应诉保护承诺书,帮办单位与其签订全程服务承诺书。

六、对来涟投资的客商核发贵宾证、颁发自备车辆县内特殊通行证,保证客商在涟活动优先方便。来涟投资者、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子女入公立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择校费、建校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减半收取。

七、客商在涟投资化工项目、三产服务性项目,按县政府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八、所有进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必须符合《涟水经济开发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已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仍按原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