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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祁街道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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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403544X /2018-00006生成日期18-02-06公开日期18-02-07文件编号玉街发〔2018〕3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机构惠山区玉祁街道公开形式网站,文件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主题词财政、金融、审计主题词财政关键词审计,行政,督察体裁公告文件下载

内容概要:

为保障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玉街发〔2018〕3号

玉祁街道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各部门,街道所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文书。具体包括下列类型: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等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托管、养护、租赁、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委托合同,房屋补偿协议;

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协议;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招才引智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性协议等;

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各部门、街道所属单位,洽谈、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合同及合同争议解决等,适用本实施办法。

以上单位以各有关公司、社团组织等名义,洽谈、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合同及合同争议解决等,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要时应咨询内聘法律顾问意见。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全街道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纪工委、财政所、综治办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履行对政府合同的监管职责。

第六条 政府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超越职权范围,进行承诺或设立义务性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各类担保或者参与企业经营;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七条 受街道办事处指派,以办事处名义磋商起草政府合同的单位或以本单位名义磋商、起草、签订、履行政府合同的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八条 政府合同应当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磋商。

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已颁布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街道工程类重要合同单位,除上述外,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就合同内容、履约条件、支付情况等作规范性统一规定。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预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财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风险评估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在磋商、起草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相关单位对合同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订立日期;

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采用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以街道办事处、街道各部门、街道所属单位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街道党政办会同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的法律审查意见。

以各有关公司、社团组织名义订立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政府相关职能的合同,由各公司、社团组织的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合同主体是否适宜、适格;

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完整、有效;

是否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送街道党政办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合同草拟文本;

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评估、论证材料;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街道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涉及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属于街道办事处指定街道党政办审查的政府合同,送审单位送审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批意见;

送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商议意见;

送审单位内设法制分管负责人或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审查意见。

送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送审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按规定补充齐全。

第十八条 送审单位送审时,应当保证街道党政办及法律顾问合理的、必要的审查期限。

街道党政办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法律审查意见书送达合同承办单位。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审查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重大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在后续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政府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调整、完善,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党政办反馈。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由街道办事处、街道各部门、街道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未经签字,一律不得盖章,如只有盖章未有签字,则该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金额50万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审议通过。

凡涉及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严格按合同约定进度履行。

第二十三条 街道各部门、街道所属单位磋商、起草的合同原则上以相关部门名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以街道办事处名义签订政府合同的,需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书面同意:

合同内容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之外事项的;

合同内容对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属于街道办事处指定街道党政办审查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党政办提交预警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施行。

合同承办单位可以邀请街道党政办、法律服务单位参与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的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并按照有关时效的要求,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裁、应诉不当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办事处集体审议决定,合同承办单位不得放弃属于街道办事处一方享有的权益。

以街道各部门、街道所属单位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街道分管领导会同相关单位集体讨论,街道主要领导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其享有的权益。

以各有关公司、社团组织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合同承办单位不得放弃属于其享有的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归档和清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合同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属于街道办事处指定街道党政办审查的政府合同,全部由街道党政办负责归档。如合同涉及财政资金或国资管理,应同时送街道财政所备案。

以街道各部门、街道所属单位名义,以及以各有关公司、社团组织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各单位负责归档。如合同涉及财政资金或国资管理,应同时送街道财政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下列档案材料,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评估、论证材料;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集体商议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有关法律文书;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街道各部门、街道所属单位以及各有关公司、社团组织等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年度政府合同目录、合同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街道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街道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政府合同备案工作情况及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政府合同每隔两年清理一次,将已履行完毕的政府合同按照相关要求归档封存入库;没有履行完毕且未超期的,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要查看合同履行进程,并监督合同履行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履行完毕但已超期的,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督促合同承办单位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属政府一方违约的,督促合同承办单位加快将合同履行完毕,并向街道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合同履行和追责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由街道组织办、纪工委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党纪或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集体商议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损害政府合法权益的;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

送审单位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合同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未按国家保密规定保守秘密的;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做好合同备案、归档、清理的;

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建立合同审查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司法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查、财政资金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职责,因审查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