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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夏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北区党委、管理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公司,相关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和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鼓励发明创造,全面提升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鼓励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奖励3000元;申请的国外专利(含PCT),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个国家资助5000元,每件申请资助不超过4个国家;当年申请专利达20件、50件和1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补助。

2、鼓励专利授权

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新获得授权的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

3、鼓励专利设计创造

新获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的企业和个人(团队),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1、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验收或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对成功获批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分3年拨付,第一、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20万元。

2、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获得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非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额5‰的业务费资助。

3、鼓励专利储备运营

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作,有效利用专利提升综合竞争力,获批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权转让获得的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在武进国家高新区维持2年及以上的,每件奖励5000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每件诉讼案件给予2000元维权费补贴,每件非诉讼案件给予1000元维权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凡在高新区内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区域内专利事务,代理专利申请与授权量符合以下条件的,经高新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给予奖励: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20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100件以上,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达到60件以上,奖励2万元;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40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200件以上,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20件以上,奖励4万元;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60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300件以上,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80件以上,奖励6万元(注册在武进区内、武进国家高新区外的专利代理机构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高新区发明专利“清零”工程,为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零突破的,每突破一家,给予1万元奖励。

五、附则

1、本实施意见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机构。

2、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主体为专利统计在高新区,且为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企事业单位。

3、申请专利资助遵循“先备案,后申请”的原则,先网上填报,后递交纸件材料,正式受理以递交纸质文件并完成审核为准。

4、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应事先书面报告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高新区财政。

5、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有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列表 武新区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