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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于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21号)和我市《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溧政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清理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集中清理中介评估事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改善中介服务水平,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保障。

  二、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具体要求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开展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由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等,并在2015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没有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实行动态管理。(牵头部门:市审改办)

  (二)治理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对相关中介机构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制度;在2015年年底之前,完成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编制,与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三)开展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需要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备;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到本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保证报送材料的内容真实,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按要求及时备案、以及经营过程中变更未及时告知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将不予公示,并且不能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单位诚信等级评定。(牵头部门:市政管办)

  (四)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市政管办要实时公布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相对应的中介机构名录,鼓励名录内中介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黄牌警示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实现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要立足于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执业公示、限时办结、收费公开、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牵头部门:市政管办)

  (五)优化中介服务流程。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市政管办联合市发改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经信局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批管理机制,统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许可手续。在2016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联合评估机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联合评估,实行“多评合一”,减少评价过程中的重复环节。推行区域性评价和联合评价,对经开区(园区)范围内土地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区域性评价,不再实行单一项目评估,对土地勘测定界、土地复垦方案、地价评估、节地评价等实行联合评价,所有项目均要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评估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不得转嫁企业再次收费,入驻企业和部门直接享受评价成果。(牵头部门:市政管办)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市各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探索推进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服务大厅开设“中介服务超市”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进行监督。指导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鼓励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中介行业协会,并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的市场行为,依法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中介服务进行有效监管,对中介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牵头部门:市政管办)

  (七)培育中介服务业发展。坚持中介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八)积极稳妥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对隶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企业性质中介机构,通过剥离、改制等途径,在职能、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脱钩。对承担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职能全部为中介职能的,逐步实行整体转企改制;其部分职能为中介职能的,逐步将中介职能及相关资产、人员剥离出来,实行剥离转企改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在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

  (二)抓好责任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举措,明确时序进度,确保各项治理任务全部完成。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督查组要加强跟踪督查,严格治理标准,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四)建立长效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切实巩固治理行动效果。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