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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兴镇(开发区、度假区)企业及个人发展经济激励政策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鼓励创业和保增长、稳发展、促转型的总体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凝聚精气神,建设新溧阳”的系列要求,激发全镇上下和镇外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政策:

  一、招商引资奖励

  (一)本政策所指引荐项目是指来上兴镇(开发区、度假区)新办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或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以引荐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为基数(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经现场核查),制造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外资项目按再增加50%的权重计算给予奖励。10亿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在市以上奖励的基础上,镇政府将按适当比例匹配追加奖励。

  (三)引进新注册公司的旅游项目、农业项目及其他项目,可以参照工业项目分档奖励标准的60%执行(传统纯贸易类、房地产项目不在招商引资奖励之列)。新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如结算中心等)按对我镇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单独奖励。

  (四)对引进项目入租镇标准厂房的,奖励其引进企业所租厂房1个月租金。

  (五)招商引资引荐奖的确认和兑现

  1、引荐奖每年年初进行奖励。项目完成登记注册并开工建设后,由引荐人凭引进企业及相关证明进行申报,经严格审核、核准后对引荐人兑现项目奖金的20%;项目投产后,对该项目进行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核查,经严格审批后兑现所有剩余奖金,属税源招商的按约定执行。

  2、镇机关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奖金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其中一般工作人员按90%计发,10%由镇统筹;招商人员和驻外办事机构人员按70%计发,30%由镇统筹;党政领导按50%计发,50%由镇统筹,统筹部分用于奖励机关有功人员。如个人引荐并实际投入累计达6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应得个人奖金之外,在本职工作考核合格的前提下,镇属部门一般合同制职工、村(居)部门干部享受镇事业干部平均的基本工资待遇,事业干部一般在编职工享受镇部门正职平均的绩效工资待遇。享受招商引资引荐奖的机关和事业人员年终考核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

  3、引荐奖一律以人民币计发,外资项目引荐奖按申报时当年度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4、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荐人或确定一个引荐人所计算的奖金总额度。

  5、引荐人领取引荐奖的个人所得税由镇财政事先扣除。

  (六)未经引荐,主动来本镇投资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申请引荐人奖励。

  二、项目投资奖励

  (一)企业设备投入奖励

  1、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新办制造业项目,当年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当年设备投入达1000万元,按5%进行奖励,每增1000万元设备,奖励标准增加0.5个百分点;零用地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达500万元,按5%进行奖励,每增500万元设备,奖励标准增加0.5个百分点(按投资协议约定尚未达到的不予奖励)。以上奖励须经市有关认可并由镇现场验收确定,最高奖励不超过设备投入总额的13%(含市及市以上奖励)。

  2、设备投资超500万元,没有列入市相关奖励范围但又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的工业企业, 经市有关确定数额和镇现场验收,500-1000万元的奖1%,1000(含)-3000万元的奖1.5%,3000万元(含)以上奖2%。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其设备投入按零用地技改项目标准奖励,具体优惠政策按其产业、体量、质量单独约定。

  (三)当年土建设施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土地投资),视产业及其体量、质量,按固定资产投入发票额(须现场验收)的2-3%奖励,但用于可分割销售的商住地产投资不予以奖励。

  (四)对新增个体工商户和新增个人合伙企业,凭证照和现场核准,分别奖励500元和1000元。

  (五)对省市级众创空间内的公司化众创企业,凭证照并经现场核准,视规模给予1-2万元奖励。

  (六)重大项目奖励

  对投资总量大、项目质量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奖励和扶持。

  (七)规费减免奖励。落户在经济开发区及旅游度假区的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三、科技品牌奖励

  (一)专利授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奖300元/件;发明专利,职务性奖5000元/件、非职务性奖3000元/件,PCT奖1万元/件。

  (二)每成立1家常州市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5万元和3万元。每成功创建1家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别奖励2万、4万和6万元。

  (三)对当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当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产品,常州市高品奖励2000元/件、省高品奖励5000元/件。

  (五)对当年新增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5000元。

  (六)对当年与科研院校正式签订产学研合作合同或协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产学研合作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在市及市以上奖励基础上,镇分别一次性再奖30万元和10万元。

  (八)对当年通过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正式注册落户我镇的人才项目,在市及市以上资助的基础上,再资助10万元;对入选省“双创团队”的项目,再资助15万元;对入选省“双创人才”的,再资助10万元。

  (九)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一级企业资质的建安企业,奖10万元,建安企业所建工程获国家和省优质工程的,分别奖10万元和5万元。

  (十)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名牌产品、商标的工业企业或获国家级、省级名优农产品的,每件分别奖5万元、2万元(同一件按就高原则奖励)。

  (十一)以国家质量监督局和标准化委员会文件为准,对当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十二)对当年获省现代化农业示范区的奖5万元;获有机食品称号的每件奖3万元,获绿色食品称号的每件奖1万元;获常州市级名优、名牌或知名农产品称号的每件奖0.5万元;新成立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入社数达100户以上)奖0.5万元;建设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点奖1万元;新培育的省级科技型农业企业奖3万元,常州市级奖1万元。

  四、财力贡献奖励

  (一)当年贡献镇级财力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每100万元奖1万元。(有专项鼓励政策的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享受此条)

  (二)对营改增、主辅分离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和高科技企业的财力贡献奖励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根据其贡献大小一事一议。

  五、营销规模奖励

  (一)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或本镇开票工作量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建安企业,每1亿元奖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当年实现纳税经营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有专项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和农业企业,每500万元奖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地产企业,每1000万元奖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当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和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本奖项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每1亿元销售分别追加奖励0.1万元和0.2万元;首次超过15亿和2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每亿元销售分别追加奖励0.3万元和0.4万元。

  (五)对经营面积达100亩(含)以上的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凭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认证证书并经每年现场验收,每亩奖1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地块连续奖3年。

  (六)对实现本地登记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500万美元奖1万元。

  六、对本政策未写明的本地应执行的融资、创投、上市、人才、用工、教育、转型升级、兼并重组等县市以上激励政策,按溧委发[2015]37号、溧委发[2016]8号、溧委发[2016]9号、溧招发[2015]2号等文件执行。

  七、镇党委政府每年对上述部分奖项和综合竞争、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等先进企业及其优秀职工、优秀人才将召开专题大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由镇招商局负责审核,其他奖励由镇经贸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提交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九、本文件由上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我镇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与镇签订协议享受优惠政策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自行终止,基本符合规定但未规范到位的不得重复享受此政策。

  中共溧阳市上兴镇委员会

  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