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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 4 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软件服务业发展环境,在继续执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0〕163号)基础上,制订以下补充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对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研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后,按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从第二年起,每年按当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后三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引进的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分析师等高级专业适用人才和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等中级专业适用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引进的程序员等初级专业适用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财政50%奖励给个人。

二、人才租购房政策

1、在各软件服务业综合体中,每年规划建设一批适应需求的人才公寓、人才楼和专家楼,定向提供来扬创新创业的软件服务业人才自住。

2、对顶尖软件人才和领军软件人才,在软件服务业综合体专家楼中提供120-150平方米以上的成套住房,由个人及其直系亲属长期无偿居住,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3、对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适用人才,在软件服务业综合体人才楼中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4、对一般软件研发人才和操作性、管理性人才,在软件服务业综合体人才公寓中提供20平方米以上的单间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5、对在扬州购房的软件服务业人才,按市政府人才购房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事项说明

1、本补充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象及有关申报的条件、程序、所需材料、时限、审查、管理、绩效评估等仍按扬府发〔2010〕163号文件精神执行。

2、本补充政策规定如与扬府发〔2010〕163号文件有关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补充政策为准。

3、本补充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