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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2号),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深入贯彻省政府工作部署,突出城乡统筹,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保障能力,大力推动政府保基本服务、社会促转型升级、家庭和个人尽养老责任,有效构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应急救援等全覆盖的新型服务网络,加快形成政策支持有力、发展环境优化、主体充满活力的养老服务产业,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支撑,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领域互动发展。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全面覆盖城市社区和9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供给质量明显改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总床位比例达50%以上。

供给主体更加突出。民营养老床位占养老总床位7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养老服务逐渐从一般的家政服务和生活照料向智能化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养老服务产业兴起。养老服务产业与生态、园林融合发展,建成一批养老服务业园区,老年休闲旅游和健康养生建设成效明显,政策支持、人才培养、标准评价、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1.制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

(二)保障养老用地用房

2.加强养老服务用地规划。2015年起,各地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可将批而未用建设用地或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3.明确养老服务供地方式。经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辖市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养老服务优惠地价。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方,按不低于出让地块适用基准地价用途所在级别经过行业类型修正后的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方,按不低于同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等前期开发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5.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必须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全程参与。小区交付使用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一并转交辖市区政府或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使用管理。已建成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15—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要力争于2015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到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空置房也可调剂用于养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