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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经企业申请,市政府批准,再减半期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50%退还给企业。

2.凡属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或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占60%以上股份的合资项目,企业在投产后的前3年,产品的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再由财政部门返还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的50%。

3.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凡生产性企业增加投资,以上年缴纳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企业所得税部分,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5.外商兴办(本文来源:中国县市经济交流网http://www.xian4.com.cn)经营期10年以上的独资企业或外方占股60%以上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超过国家规定的优惠部分,由财税部门先征后返。

6.从事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资企业,经过省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依法经营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允许将已建成批准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合作范围内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7.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法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销售收入70%以上的,按现行利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最低为10%。

8.技术先进型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9.外商举办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由上级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10.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有关税费及建设配套费,其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存量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年租制。外商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荒山荒地开发,免缴农业税和林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