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关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新兴产业发展速度,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工业经济整体素质,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型平板显示、智能电网和物联网、节能环保、新材料、软件和服务外包、重大特种装备制造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八大新兴产业及汽车零部件等新兴产业。

  二、配套政策

  (一)加大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认真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等政策的落实。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原优惠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15%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对符合此项优惠政策条件,并与我区已经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重复的,可就高执行。

  (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区财政设立工业与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暂定2000万元,并逐年递增),支持工业经济与新兴产业的初创、发展,以及产业优化升级、重大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等项目。同时扶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列入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和通过CNAS的ISO/IEC17025认证的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及获得并保持出口一类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奖励。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区经信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积极支持企业对上争取。对新兴产业企业确定的重大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等项目优先对上争取,对获得市级和省级以上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等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区财政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包括技改贴息)。

  (四)加大技改扶持力度。鼓励新兴产业企业通过技改投入、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其当年技改投入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相委发[2009]17号)文件基础上加倍贴息或奖励。

  (五)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创新。积极推进科技信贷、创业投资、科技型企业上市、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工作,引导全社会科技要素聚集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对确定的新兴产业区创投公司要全面介入,特别是新办企业,区创投公司要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在企业总股本10-20%之间作创业投资扶持。对于新兴产业企业初创期得到海内外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风险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进行配套投资。

  (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社会资本入股、财政投入等渠道,扩大资本规模,形成覆盖全区的担保网络。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快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缓解新兴产业企业融资难矛盾。

  (七)加大人才引进扶持力度。为发展我区新兴产业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领军型人才和团队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参照已经出台的《苏州市相城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相委办〔2007〕28号)、《苏州市相城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相委办〔2008〕7号)、《苏州市相城区关于加快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发文号待定)和《相城区人才优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号待定)等优惠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和资助标准。

  (八)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加大招商选资和资源整合力度,对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发展用地。

  (九)减免新兴产业项目建设收费。经联席会议审定符合新兴产业项目要求的,项目建设相关收费参照区政府实事工程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区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年度目标,组织实施产业振兴发展计划,每年对全区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骨干企业目录进行认定、调整并予以颁布,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推进落实重大项目,组织开展督查考核。联席会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员由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经信局,定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相关事宜。

  (二)建立考评机制。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出发,围绕加快发展我区新兴产业,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进行考评,引导全区加快发展新兴产业。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狠抓工作落实。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强化对发展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