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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2014年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做大规模。设立税收首次突破奖,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突破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5万元、70万元补助;设立新办企业奖,新办企业投产后第一纳税年度,实缴入库税在5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对应实缴基数分别给予8%、10%、12%三档奖励;设立规模增税奖,实缴入库税在200万元以上、比上年度实缴税额新增30%以上的企业,按新增税额的10%给予奖励;设立规模贡献奖,按年度排名企业税收贡献,取前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税收首次突破奖、新办企业奖、规模增税奖、企业税收贡献奖等奖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符合规模企业条件、主动申报并验收合格成为规模企业的给予企业法人2万元奖励。

  第二条 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成长。实施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重点培育和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促进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第三条 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对拟上市企业,市本级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市本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优先推荐享受中央、省、湘潭市各项政策性扶持。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增加的税费,其地方留成部分经审计、财政审定后以本级财政补贴形式全额补助企业。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前期经费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股权交易平台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前期经费补助80万元;在境外成功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入。成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扶持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方向的工业企业,新增厂房、设备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2000万元的,投资每增加300万元补助1万元;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重复享受本市工业发展专项补助。现代服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新建项目,视其技术、投资和效益给予一次性补助50-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向国省申报争取有关扶持资金,视情给予本级项目资金支持。对获科技进步三、二、一等奖,且年度实缴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获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复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评为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并获得三、二、一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且年度缴税200万元以上的、新评定为省级名牌产品或新获省级著名商标且年度缴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级新产品且年度缴税5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租赁标准厂房或孵化楼进行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视发展前景和实缴税款情况,给予租金优惠或减免。

  第六条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对在我市成功举办且展览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会展活动,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补助组织单位2万元的宣传推广费用。对牵头在外地主办行业会展的组织单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七条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在我市无生产基地,且年度实缴税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总部或销售公司,自缴税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所缴纳税收(仅限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5%给予补助,其中,年度实缴税2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按50%给予补助。

  第八条 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采用“以奖代投”和贴息等方式,大力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实体经济的中介类服务平台和机构发展。在我市年度纳税50-100万元的服务企业,其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缴税分别达到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以上的,自缴税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所缴纳税收(仅限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给予补助,年度缴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按50%给予补助。

  第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互保共建和企业互为市场制度。修订和完善《韶山市政府采购“两型”技术产品暂行办法》,定期更新《韶山市“两型”技术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及时发布。在韶商场接纳“两型”产品进场销售且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按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引导本市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采购产品和服务时须优先采购“两型”产品,任何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不得以总包名义来规避“两型”产品。采购《韶山市“两型”技术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金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采购单位采购同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购本市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采取阶梯补助办法,即每采购200万元补助1万元,最多补助5万元。

  第十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积极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本市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完善《韶山市人民政府金融信贷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进行检查,纠正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收费行为,规范上浮利率的执行和贷款前置评估机构收费。国土、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简化评估、抵押登记和处置过户手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加强涉企收费清理和监管。全面清理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关的各类文件,凡是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全部予以取消。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除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新上工业项目,除国、省、湘潭市明文规定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外,基本建设工程报建费(不含劳保基金)按10元/平方米收取(不含劳保基金);新上投资2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工程报建费(不含劳保基金)减半收取且免收市本级其他行政性规费。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自营业开始连续三年免收市本级行政性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搭车收费、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推行“三步式”执法(即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轻微违法首次免罚制。制定、落实自由裁量细化量化规定,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进行细化量化的,处罚时一律按下限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中介服务。推进中介机构与所依附的政府审批部门脱钩,逐步走向市场,实现管办分离。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单位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要同等对待。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的联合监管;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对违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和劣迹公示,规定期限内禁止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继续依法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事项,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性程序和环节,全面简化项目建设领域的审批流程。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工作向政务服务窗口集中,确保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推行相关部门联合图审、联合踏勘、并联审批、综合验收和全程代办,强化限期审批、网上审批、预约审批等长效机制。禁止以核准、备案、评估、检测、监制、鉴定及准运证、准销证等名义搞变相审批,禁止巧立名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隐性抬高行政审批门槛。加强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保障,对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及其他高利税产业项目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供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经2014年第15次市委常委会同意,《韶山市关于鼓励外来投资加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韶发[2012]10号)、《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若干意见》(韶发[2012]17号)和《关于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韶发[2012]16号)文件废止。为大力扶持全市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将专门出台具体政策。

  第十六条 工作流程

  1、资金奖励、补助: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由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2、项目扶持: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推荐,由发改局认定后申报。

  3、政策支持: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核。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