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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

  为了加快发展壮大旅游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湘发〔2012〕12号)、《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潭市发〔2012〕18号)、《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韶政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旅游招商引资优惠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旅游产业类项目,自企业营业之日起,企业所缴税(扣除国家政策减免以外)2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查补税收,下同)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连续三年奖励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产业企业(限投资于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自企业营业之日起,按所缴税500万元以上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三年奖励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或承包、合作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永久建筑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50%,余款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付清。在我市设立总部的旅游项目,年产生税收200万元以上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三年奖励企业。按照三星级(含)以上饭店进行设计和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供地政策的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优先保障供地。以上优惠政策不与韶山市招商政策重复扶持。

  二、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014-2015年,在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资金预算内安排40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16年开始,每年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促进旅游特色商品开发、支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形象宣传、旅游项目招商、旅游市场开发营销和优势品牌培育等。

  三、引导扶持产业综合提升

  (一)扶持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每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内安排旅游市场宣传推广资金,用于以下扶持:一是旅游资源的包装、宣传等基础工作。如制作宣传册、导览图,设立宣传标识标牌、大型户外广告、显示屏,拍摄宣传视频等。二是策划旅游宣传大型主题活动。对在韶山市策划、举办大型旅游主题活动,具有明显旅游市场带动效应的,经市政府认定可给予资金扶持。三是韶山旅游资源对外宣传推介。组织本地旅游企业到客源地市场开展韶山旅游推介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媒体、旅游网站、微信等形式进行韶山旅游资源对外宣传推广。

  (二)扶持旅游市场开发。旅行社、自驾游组织等具有业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通过提前向市旅游局申报,提交特定旅游市场营销方案,经认定同意,组织国内外旅游团队来韶山旅游的,或者旅游企业引进市外会议、展览、培训活动,以及组织来韶旅游专列等,均达到“三个一” (住宿一晚、游览一个收费景点、观看一场商务演出)及以上要求的,将给予资金扶持。

  (三)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升级。对每年度内新评定的A级景区、星级饭店、全国百强的本市旅行社、国家及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星级乡村旅游区(点)、湖南省旅游家庭旅馆的将给予资金扶持。同时,对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及演艺场所等旅游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年度优秀旅游企业评定工作,对无违规、无投诉、无安全事故、服务优质的单位通过评定后,给予先进单位资金扶持。

  (四)支持旅游产品研发推广。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新的具有韶山区域特点和明显市场效益的特色旅游产品,经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鉴定,并经旅游管理部门认可,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对该特色旅游产品,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资金扶持。对于本市企业新开发的具有韶山特色的旅游产品,经本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的金奖、银奖、铜奖的将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四、优化旅游企业发展环境

  减轻旅游企业的规费负担。对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旅游企业专用设备的投资和权属变更依法依规依程序按国家政策执行,专用设备的投资享受国家节能补贴。对申请在市域内新设立的旅游形象广告牌、旅游企业道路交通指示牌,经审批同意后,其广告占用费优惠50%。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凡年度完成当地入库税规模达到200万以上的现有企业,比上一年度实缴税额新增30%以上的,按新增税额的10%给予扶持;凡实施重组合并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权属变更手续费,但不包括由此产生的税收。

  允许本市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票据可作为报销凭证。

  五、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水平

  项目签订协议并完成用地选址后,由分管市领导召集部门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后,本级各部门限时办妥审批手续备案;需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全权代理,各部门全力协助。汇总各个业务部门服务职能,协调成立文化旅游企业专门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行政审批,一站式收费,即由一个部门或工作组直接与文化旅游企业对接,为企业搞好行政审批、税费缴纳等服务,真正做到简化行政管理程序,达到优化服务、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的目的。

  六、创新旅游人才培养机制

  建立市级旅游人才培训中心,鼓励和扶持市职业中专开办旅游管理专业,培养旅游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旅游企业优先聘用大中专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市人社、教育、公安、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办理引进旅游人才的人事代理、人才流动、社会保险、落户、购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优先受理,限时办结。留学人员到我市旅游企业工作的,与出国、出境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对在国外、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并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建立专家信息库,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为政府旅游发展顾问,为我市旅游发展出谋划策。市人社、旅游等部门定期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审工作,对优秀旅游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对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全日制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达到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相关条件),并承诺在韶山市工作5年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的安家补助。

  在年度范围内,凡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欺客宰客、喊客拉客、偷税漏税、租用违法建筑等)的旅游企事业单位,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本政策不与其它优惠政策重复使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旅游局负责具体实施,原韶政发〔201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