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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用地扶持

1、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最低额标准的工业项目,在依法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除每亩用地收取2万元投资强度保证金外,其余价款在项目开工建设时,一次性扶持投资者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强度亩平每增加10万元,相应增加扶持资金1万元,直至投资强度保证金为零。

2、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额标准以上时,其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收费扶持

1、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涉及到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2、规模工业企业常年性收费实行“各家费、一家收、分头拨”,企业按费负卡分季交县政务中心,县政务中心按规定拨付各部门。各部门不进入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三、奖励措施

1、对新入规模企业,除享受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外,当年县人民政府另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1万元。

2、工业企业在原有生产规模基础上扩大再生产,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厂房和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法定代表人当年新增投资额1%的奖励。

3、工业和建安企业依法纳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按纳税额(不包括所得税,下同)的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

4、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第3至第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奖励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

5、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省或省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全额奖励企业。

6、当年出台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且全县排名第一名的企业,奖励1万元人币;当年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县全县排名第二、三名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和0.3万元人民币。

四、服务措施

1、在汉寿县投资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企业落户的第1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凡与汉寿县外来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就业1年以上者,可在企业所在地免费办理其本人及子女城镇户口。

2、企业用水、用电实行重点保障,非事故原因停电、停水,供应部门必须提前7天通知企业。

3、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县政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县本级行政许可,从备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须报上级审批的由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快捷协助办理。

4、为投资企业提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汉寿县政务中心,县长热线、优化办等服务体系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实行办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证照代办制。杜绝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6、对规模企业依法实行重点保护,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放“贵宾证”。加大对阻工挠工、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7、企业聘请的高级专业人员和大专院校应、历届毕业生,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