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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来冷水滩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 发展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长丰汽车配套招商工业园和凤凰园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每亩控制在3万元以内(包括办妥一切手续),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兴 办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各种 税收,其区财政所得部分,第1—3年奖励给企业50%,第4-6年奖励给企业30%, 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投资者兴办工业以外的项目,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占用 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及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中央、省里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按最低际准的50%征收。

第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科研人员采取各种形式在冷水滩转 化高新技术成果。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区政府无偿提 供生产性用地。对独立创办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的,除按投资标准享受有关优惠政 策外,当所办企业入库地方税收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另由区委、区政府奖励人民 币20万元:所办企业入库地方税收累计达到200万元时,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四条 投资者在长丰汽车配套招商工业园和凤凰园工业园以外购买土地 兴办工业项目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 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拆股资金。对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五年 内,可给予入库地方税收15%的奖励;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可给予入库地方税收20%的奖励。

第五条投资者利用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厂房、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可采取购买、租赁、赠送的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投资者可直接与受益企业商议,并按照有关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办法执行。

利用现有国有(集体)资产投资办企业的,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可给予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10%的奖励。

第六条 投资兴办各类民办学校,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 金按同类地价的70%收取,项目在一次性付清征地成本和拆迁安置费后,即可开工 建设,其余部分可在1—3年内付清: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有偿服务费用,按投资公 办学校后勤服务设施的优惠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投资兴建医院、体育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项目的(不包括经营 性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等)均按投资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投资者从事旅游景点开发的,前2年给予上缴营业税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九条 投资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集体 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个案研究。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由当地财政给予 上缴农业特产税同等数额的奖励。投资经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前5年可给予 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30%的奖励。

第十条 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主,特批一辆小车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免收过路过桥通行费。

第十一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注册之曰起到投产之日止,区内行政 事业性收费—律免收,证照工本费从低收取。 投资100-200万元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证照工本费从低收取。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凡投资者兴办各类项目,都由区政务服务 中心负责****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属于区直机关办理的,做到“一个窗口对外, 一个大厅办结”。凡各项资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 有关手续:属上级机关审批的,在3日内报批。 对进入“一站式”收费服务范围的企业,其子女入托、入学、入产及户口迁移、社 会保障等服务,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教育、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冷水滩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投资者给予表彰,可授予“劳动模范”、“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市民”称号。经考 察条件特别优秀者,推荐为区人大代表或区政协委员候选人,或聘任为经济顾问及 其他职务。

第十四条 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报区政府个案研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曰起施行,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