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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工业园鼓励和保护投资暂行规定

为加快沅陵工业园建设进程,鼓励支持投资者进入工业园投资兴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园区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入园条件的工业项目,按现行国家土地政策以最低的地价挂牌出让,工业园管委会用工业发展基金对入园企业进行奖励,奖励的额度为入园企业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第二条 投资方除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采用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的方式取得工业园区的土地,租金标准按照最低地价折算,但长期租赁不得超过20年。在租赁期限内,承租单位可随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 鼓励投资商和沅陵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工业项目,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土地成本价计算股份。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入园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入园企业实现零地价,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 投资方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县工业园管委会用县工业发展基金对入园企业进行奖励,奖励的额度为建设期内上缴入库的税收县级所得部分。

2. 县工业园管委会用县工业发展基金对入园企业进行奖励,奖励的额度为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入库的税收县级所得部分。

第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工业项目,除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沅陵工业园管委会按项目用地每亩1万元的标准对投资方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入园条件、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工业项目,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 落户沅陵工业园项目,对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应上缴中央和省、市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和上缴;县所收部分全免(工本费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投资服务。

1.简化报批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审批权限在县内的,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3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市及市以上的,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3日内上报,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提供代办服务。提供用电、用水、通讯网络等代办服务。

3.控制多头检查。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部门不得直接到沅陵工业园企业开展检查和达标验收,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到企业检查和验收的,须经沅陵工业园管委会同意并由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

第九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优惠政策,按《沅陵县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原合同(协议)执行。本《规定》由沅陵县工业园管理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