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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项目合同履约率,充分发挥项目投资综合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经市招商局登记、确认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 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项目相关投资约定(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五条 市招商局负责制作招商引资合同范本,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

第六条 招商项目在履行会审程序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前需通过法律论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一事一议”项目合同签订,还需报市工业经济与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由市招商局编号存档。“一事一议”项目合同文本修改或补充,由市工业经济与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他项目的修改或补充,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项目落户地政府需履行应尽义务,做好项目协调服务,加强项目日常监管,督促投资商在项目供地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按期履约完工。

第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验收制度。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后,项目落户地应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正副组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市财政、发改、经信、国土、规划、审计、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实施考核验收。

第十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问责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中途中止或签约一年后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引进单位责任人要书面向市工业经济与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原因,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项目可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因投资方原因,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未动工建设或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造成土地低效利用或闲置的,按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