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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潜江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潜江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在潜江市“三区三园”(潜江经济开发区、园林经济开发区、张金经济开发区和江汉盐化工业园、后湖工业园、杨市—总口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指土地价款、厂房、设备,下同)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以上,以及其它区镇场办事处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必须同时符合潜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三条 项目用地规模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平面设计图和国家有关投资强度的要求安排供应。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实行土地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根据项目用地所在不同区域分别确定:园林工业园区按预付4万元/亩;潜江经济开发区、杨市—总口工业园按预付3.5万元/亩;其他园区和区镇场办事处按预付3万元/亩标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预付款与征地费用之间存在差额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下的项目,差额部分由投资者先予垫付,各区镇场办事处按财政体制结算口径从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逐年支持企业发展;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差额部分由项目落户所在地代付(项目落户所在地资金不足的,可先向市政府借款)。

第三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七条 项目用地红线图外(不含代征道路)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均由项目落户所在区镇场办事处负责。红线图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用地红线图外的企业专用设施(水、电、专用通道等)建设原则上由企业负责,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部门、区镇场办事处、企业三方共同协议投资建设。

第九条 各区镇场办事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享受园区内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

第四章 税费征缴

第十条 各区镇场办事处工业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除代国家、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一条 各区镇场办事处工业项目厂房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附属建筑物按规定标准的20%以下收取。

第十二条 新落户的工业项目,在筹建、基建过程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额度和项目用地情况确定,但总额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最低标准的20%,其中项目征地在60亩以内的,建设工程报建费用(包括规划报建咨询费、勘测费、规划设计费、档案综合管理费、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费、沉降观测费、安全技术服务费、室内装饰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培训费、房产测丈费、登记费、白蚁防治费等十五项)包干为6万元,在此基础上项目用地每增加10亩,包干费用增加1万元,包干总费用不突破15万元。

第十三条 在潜江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土地、房产等抵押手续,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额的0.2%;三年内涉及同一抵押物的,除第一次按此标准收取外,只收取登记工本费。

第五章 项目奖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并建立基金自然增长机制。项目竣工经验收达标后,各区镇场办事处及企业可按照《潜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专项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招商引资利益共享机制。

(一)鼓励优势产业向“三区三园”集聚,对各区镇场办事处新引进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引进地和落户地各引进一个项目、投资额平分的统计口径列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引进地和落户地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由市政府或工业专班组织协调。

(三)项目投产受益后,5年内落户地税收留成部分(支持企业发展部分除外)由引进地与落户地按6:4的比例分成,5年后落户地税收留成部分由引进地与落户地按4:6的比例分成。

第十六条 各区镇场办事处引进项目时,要在项目合同协议中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及其他有关要求予以明确。项目正式落户后,项目落户地政府要将合同、协议等报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及年上缴市级税收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亩平税收达到5万元的项目,供地预付款下浮10%。即投资者先按标准预付款项,年终经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符合条件后,由市政府按预付款的10%予以返还。

第十八条 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800人)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其它产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对实际投资强度高于上述投资强度50万元/亩(含50万元)的,市政府按每亩超过部分的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突破50万元;对高于上述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含100万元)的,市政府按每亩超过部分的1.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突破2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快投资进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下的,应在自供地之日起1年内试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的,应在自供地之日起两年内试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应在自供地之日起3年内试投产。市政府将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向按期或提前试投产的企业重点倾斜。

第二十条 招商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潜办发〔2008〕1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供地之日起,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上缴税收、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等由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考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各区镇场办事处高标准、高质量策划和编制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产业链的发展规划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库的完善更新和对外发布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另有特殊扶持政策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