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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 24% ;地方所得税税率 3% )。

二、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属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期间按 7.5% 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先进技术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凡是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六、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省地税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3% 的部分)。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0% 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凡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十、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十一、经我市地税机关审批,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1 、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2 、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