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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投资优惠政策

一、国家的优惠政策及政府支持的政策

1、国家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贫困地区、国家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省级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在国家即将出台的支持中部崛起战略中,恩施州又将列入享受范围。1999年底,国务院决定对中西部地区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的3年后,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产品出口达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府支持政策

来凤县委、县政府于2007年6月6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的决定》,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实行“领导联系及部门办理制”、“证照办理限时制”、“安静生产日制”、“环境责任追究制”、“全程服务制”、“突出贡献奖励制”等服务;县委、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市场潜力好的项目和企业,营造工业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

1、大大改善投资的软环境。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我县已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简化了办事程序,强化了服务意识。加强了环境保护。

2、土地政策。鼓励工业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政府按土地成本价的2%收取土地租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在交清土地全部价款和厂房竣工后且建成投产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税收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政府以厂房投资额(除地价)为基数,比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同期利率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总价款(含土地出让金)的50%.总之,工业和农业项目,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房地产及三产业项目,政府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3、税收政策。新办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水电、交通、邮政、广播电视类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奖励和股权,用于再投资项目的免收个人所得税。

4、收费政策。中介组织和社会服务性机构的收费,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兴办的工业企业用电、用水,不收增容费、供配电贴费、开户费,安装及材料只收成本费。

5、金融政策。流动资金20万至50万以上银行可以免费办理VIP优惠卡,如果流动资金更多可享受手续费减免等其他的优惠,还可享受“一事一议”。

三、奖励政策

1、财政奖励政策。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对经济效益好、财政贡献大、吸纳就业人员多的企业,从实现第一笔税收起,实行连续三年财政奖励。

对在县内年实现税收20万元以上、安排就业人员50人以上的现有企业,按其年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比上年增量的50%给予奖励。

对新开办企业按其实现税收地方分成的60%给予奖励。

对年产值过5000万元或年实现税收过200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过10000万元或年实现税收过500万元的其他企业,另行予以重奖。

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收过10万元的企业,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收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两个中心”重点服务范围。对新开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质量体系建设奖励政策。每年安排600万,捆绑部分工业项目资金,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对企业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通过省级或国家级鉴定、并已批量生产的新产品,按级别给予3——5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分别给予5000元、5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减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粉尘达标排放的企业,按企业缴纳排污费的20%给予奖励。

3、第三产业奖励政策。对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从实现第一笔税收之月起,两年内按其实现税收地方分成的同等比例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级酒店,分别给予50、20、5、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5A、4A、3A、2A级景区,分别给予200、50、1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农家乐”式餐饮服务经营户,达到一星级后奖励5000元,以后每提升一个星奖励2000元。

对新开办的旅行社(不含异地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或门市),在其实现年税收过5万元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创作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及宣传推介来凤的文化艺术作品,按获奖程度给予1——5万元的奖励。

4、招商引资和争取项目资金奖励政。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超额完成政府下达争取资金任务的单位,按超额部分无偿资金的5%、有偿资金的2%、有偿有息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5、人才奖励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奖的科技工作者,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实行限员定额,两年一评,动态管理。

6、鼓励特色农产品、优势农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基地建设办法:生姜、大头菜规模达200亩以上,20元/亩;楠竹、油桐、药材标准化基地达200亩以上,南竹按种苗资金的60%、桐油按8元/亩;木本药材基地按10元/亩奖励。

对在种畜场新购买二元杂交母猪的养殖户(场)按每头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5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达到规定的销售收入的年度起,按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给予三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