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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住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性机遇,推进利川跨越式、追赶型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特色工业、特色农业、特色旅游、商贸物流、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者可以以资金、设备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市举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市以下领域投资:自然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商贸物流、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旧城改造、洁净能源、新材料工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建立、延伸技术开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设立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各种企业。

第四条 所有来利川的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贫困地区、国家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支持中部地区崛起、国家产业转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等投资优惠政策,对利用境外(国外)资金投资兴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新办生产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鄂财税字〔2009〕14号文)程序报批后3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从事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从事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等,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七条 根据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对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800万美元的外资加工型企业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对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三返三减”,即在全额到资并生产后第1年至第3年财政所得先征后返,第4年至第6年减半返还。

第十条 投资兴办的外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额到资后,三年内按50%一次性返还地方留成的土地使用税;外贸出口型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按50%一次性返还地方留成的土地使用税。

第三章 融资政策

第十一条 凡落户利川的外来投资者,按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支持;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凡落户利川的商贸物流投资者,按照民族地区政策,享受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落户利川的外来投资者,按照扶贫开发政策,享受扶贫有偿及无偿资金支持;享受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及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按照产业转移政策,享受产业转移项目资金支持;对A类和B类企业开展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

第十五条 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的政策规定,在我市立项的单个产业化项目,可以不受现行投资限额限制,安排一定额度财政投资。同时,对我市以前年度立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符合立项条件的可连续进行项目扶持。

第十六条 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以及市政府同意支持的企业,在金融机构认可的条件下,由市担保机构提供信贷担保,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商的收费,按不高于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九条 在我市投资鼓励类项目(按《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在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收。

第二十条 对投资在150万美元(含150万美元)或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进驻腾龙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在全额到资并正常生产后,三年内免收厂房租金。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外,本级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定价标准的下限酌情收取。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安装只收设备材料成本费、安装工时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电费按企业用电等级和用电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目录电价以内更优惠的价格供电。

第二十四条 为加快老城改造步伐,促成旧城换新,市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主地块”之外、符合规划条件范围内的周围老屋可以实行协议拆迁,所得土地并入主地块统一规划与开发,因拆迁周边老屋所得土地的政府收益用于土地竞得者进行拆迁。拆迁、规划、建设等市级行政性收费属于本级的即征即返。中介服务型收费酌情收取。水、电、气、通信等相关费用在政策范围内按下限收取。拆迁还建部分免收城市配套费等。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为按照国家集约、节约用地的管理规定,实行高新技术项目优惠供地、重大项目确保供地、一般项目从紧供地、小型项目孵化供地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以及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生产性加工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企业全额到资并正常生产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资金奖励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入园工业项目按《利川市腾龙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统一供地。国家鼓励类产业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按成本价供地,投资额度每亩超过200万元的按9000元的标准供地;房地产及三产业项目,政府以挂牌或招标方式出让供地。

五星级酒店实行优惠供地政策。投资业主按招拍挂方式,将每亩不低于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打入市财政专户,市政府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逐步奖励50%,余款待获得“五星级”牌子后全额奖励。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奖励比照州政府的奖励标准对等奖励。社会发展项目,按成本价供地(成本包括对农民征地的各项费用、养老保险、村集体留成、附属物拆迁费用、报批费用和中介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政策规定,在我市实施土地治理项目时,可以将由乡镇政府组织、由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种植的茶叶、经果林、蔬菜、药材等基地建设纳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范围。同时,允许用项目财政性资金对农民所需的种苗按购买成本价格的50%给予补助。

第六章 财政政策

第三十条 投资者企业就业员工在300人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以后3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20%予以奖励;超过300人的按30%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以后3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市财政奖励人民币0.03元。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商贸、大型物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3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对年度新增本级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同比例增加奖金。以后年度实行环比递增给奖。

第三十四条 新办生产型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政府以财政返还的方式奖励给企业;第3至5年,奖励留成部分的50%。投资2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其他重点支持的项目,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扶持外商企业技术研发工作,对完成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项目并实现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投资企业新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新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州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客商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上述第三十条至三十七条,只就单项一次性奖励,不重复给予奖励,其资金来源为预算外资金和基金收入。

第七章 准入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产业和行业,均可在我市生产和经营。工商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明直接申领工商执照。有前置审批规定的,持审批文书办理。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以先登记开业、后完善手续(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按规定办理),取消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限制。对注册资本,可按《公司法》的规定,首次到位达到法定限额,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可按规定将评估额抵作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登记,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500万元,集团合并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为10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手续的办理须加大力度,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限期办结。其中内资企业申报5至10天办结,外资企业15天办结。对需报中央、省、州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办理。

第四十条 实行市领导与客商企业联系制度。对一次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投资6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同时确定1名市领导负责该项协调工作, 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主管部门、一套工作专班,从项目立项、审批、办证到开工建设,由工作专班全程参与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营造安宁、安全的投资环境。除政法部门履行刑事侦查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人个包括“两税三费”(国税、地税、水费、电费、社会保险费)未经开发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所有投资者及其所办企业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检查、收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等部门确需到企业检查的,实行事前预告知制度。市政府对破环投资环境的人和事从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把客商及其投资企业作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保护对象和范围,尊重客商生活习惯,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各种不法侵害行为,确保客商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点企业治安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申请,可安排公安干警或保安常年驻点开展治安协调,费用自理。

第四十五条 实行“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产值逾亿元、税收超1000万元、解决就业人员500人的投资者,以及捐赠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授予特别荣誉称号;可享受街道和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可推荐为州、市、乡镇人大代表侯选人和州、市政协委员候选人;可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鼓励其参政议政。

第四十六条 企业投资者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市入托、入学、就业、就医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委托市监察局“创优办”、市工商联设立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各类投诉,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客商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方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市招商局初审,市审计局审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市政府行文,市财政局具体办理。

第五十条 本土企业和利川经济开发区的拓展园区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政府过去出台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