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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县外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来宣恩县投资兴业,促进优势资源开发,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县内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禁止的以外,一律向投资者开放,投资者可以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参与开发,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在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省、州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许可规定和全县产业发展规划的独资、合作、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企业,适用本优惠政策(对资源实行拍卖、竞标、有偿出让的除外)。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四条 投资者的工商登记实行告之承诺制。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明直接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以先登记开业(营业)、后完备手续(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不受限制。注册资本,可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步到位:登记时到位30%,第一次年度检验时达到70%,第二次年度检验时达到100%。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可按相关规定将评估额抵作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登记,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集团合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第五条 投资新办农副产品加工型、旅游资源开发型和高新技术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视其投资规模予以奖励:凡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建和设备,下同)200-50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9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奖励。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利用“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新办种植业、养殖业和经营特色农产品,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奖励。

第六条 进驻县工业园区租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的企业,免收4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10年租金。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实现5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实现20万元以上的新建第三产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上缴增值税本级留存的5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25%;

(二)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上缴所得税本级留存的50%予以奖励;

(三)未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上缴所得税本级留存的5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予以奖励。

第八条 投资者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所征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的同等金额予以奖励;五年期满后两年内,其“三废”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按所征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的50%予以奖励。

第九条 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50人以上,且占本企业年均人数30%~60%(不含60%)的投资企业,三年内按所征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的50%予以奖励;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100人以上,且占本企业年均人数60%以上的投资企业,三年内按所征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的同等金额予以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产品出口创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补贴。

第十一条 投资50万元以上进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行使冠名权及广告经营权。

第十二条 投资新办企业,在申领证(照)过程中,行政性规费县级留存部分按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可优先争取相关项目,如需短期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由县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一)外来投资者、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户口。投资者与县内居民同等享受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方面的权利。

(二)外来投资企业和技术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的,按宣恩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三)对贡献大、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员工,可授予荣誉市民、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

第三章 投资保障

第十五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资料完备的,凡属本县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七个工作日内,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相关手续;确需州及州以上进行审批,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服务机构从事安装、设计、评估等工作,企业用工自主,不受干扰。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各类检查必须依法按规定执行。对于企业的各类投诉,除进入司法程序外,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应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内投资者新办民营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宣恩县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宣恩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