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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共渡难关 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暂行意见》(潜发〔2008〕13号),进一步优化潜江市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十条禁令”,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严禁随意到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评比。应开展涉企检查的,事先必须报市分管工业的领导审批,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严禁乱收费。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办证(照)、年检、收税、收费之机,向企业“搭车”收费。对各类行政规费征收,实行部门总量控制。2009年的行政规费总量不得突破2007年实际征收水平,具体征收项目以2007年实际征收额为基数,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征收基数,确需提高的,必须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在建、续建和新建的工业项目,市级行政规费实行“零收费”。

(三)严禁乱罚款。禁止向执法单位及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单位经费、个人奖励挂钩。对企业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对工业产品和原辅材料运输实施畅通工程。

(四)严禁乱摊派。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要求企业捐赠财物、购买有价证券、奖券、征订非党报党刊杂志、承办社会活动或其它形式的集资、摊派;严禁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或者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严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定中介机构垄断经营,强迫企业接受服务。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服务收费,按《中共潜江市委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共渡难关 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暂行意见》(潜发〔2008〕13号)文件执行;工业企业资产抵押贷款一次评估时效为两年,期间工业企业资产没有发生变化的,办理抵押时只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再收取评估费;若发生变化,只收取新增部分的评估费。

(六)严禁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班、学习班并收取相关费用。

(七)严禁“吃、拿、卡、要”。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八)严禁未经通知,对企业拉闸停水停电。计划停水停电须提前三天告知企业。

(九)严禁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插手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向企业强行安排亲朋好友就业。

(十)严禁推诿拖延。各行政机关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涉及本部门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予以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全面告知。凡一个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一律实行“并联审批制”;涉及一个单位多个职能科室的,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项目申报代办制”。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

(十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继续清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坚决取消,不得变相保留。对依法依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明确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

(十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时效。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行政许可项目除政府批准暂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外,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结;严禁“明进暗不进”和“两头受理”行为。实行“审批限时制”,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时未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推行审批公开,强化有效监管。公开行政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实行“阳光审批”。落实“一次性告知、两次办结”制度,即第一次要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进一步整合网站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目录管理、主体资格、绩效评价、投诉举报等相关配套制度,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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