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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工业招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公安县工业招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18年1月15日县十七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9日公安县工业招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公安县投资环境,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到公安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进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青吉工业园、孱陵工业园以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为主;南平工业园以装备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为主;藕池工业园以新型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为主。第三条 落户青吉工业园和孱陵工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落户南平工业园和藕池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达不到入园条件的中小企业,主要通过盘活利用存量资产或落户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第四条 公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及服务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第五条 开发区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原则上按国家统一发布实施的公安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确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要求,可自主选择10年至50年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但租赁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落户开发区工业项目的供地标准为“六通一平”,即“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道路、通信畅通和厂区平整”。项目投资方在签订投资协议后一周内,应按协议约定缴纳相当于其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0%作为用地保证金,并在其项目用地摘牌后,予以抵扣;其余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缴纳。企业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的耕地占用税由县政府负责缴纳,契税由企业依法缴纳。第六条 对落户开发区实行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按照“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分段补助”的原则供地。对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首先满足第一期建设用地,并按一期投资额度约定扶持标准,后期需要的土地实行规划预留,预留土地期限为2年。在土地预留期内,企业拥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价格按一期投资协议执行;预留期满后,企业仍未书面提出用地要求的,县国土部门有权对该项目预留土地另行处置。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产业层次及土地开发利用等情况,分档提供以下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每亩超过4.5万元的部分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至3亿元的,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每亩超过3.5万元的部分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每亩超过2.5万元的部分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或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有利于我县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主导产业集群发展、产业引领作用强的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上述扶持资金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次兑付。其中,在项目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项目规划方案通过评审,主体工程动工后,兑现50%的扶持资金;在项目完成主体部分建筑,经考核认定后,兑现30%的扶持资金;在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20%的扶持资金。第八条税收贡献奖励。对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并正常运行的,县政府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率,给予税收贡献奖励。其奖励标准为: 落户我县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正式签约后6年内,其依法缴清各项税收后,县财政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对采取拍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存量企业资产,新上工业项目的,资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县级留存部分予以等额奖励;重组后3年内,以重组前一年所缴纳“两税”为基数,新增的“两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100%奖励。第九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物医药项目,根据企业需求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为企业代建厂房设施,企业在签约后5年内回购。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年补贴。重资产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协商,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第十条整体搬迁补贴。对公安县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县开发区工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按县外企业资产评估值的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一条物流成本补贴。对新落户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和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在企业上缴税收额度内按照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第十二条 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对容积率超过1.0、建筑系数30%以上、绿地率低于20%的入园项目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生产性厂房设施一次性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二层100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200元/平方米;8米以上钢构厂房可以按双层计算容积率,但不享受奖励补贴。第十三条技改扩能奖励。对开发区按协议建成达产的企业,再次技改扩能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的标准予以奖励;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标准予以奖励。第十四条科技、人才奖励。对新落户开发区的企业引进科技人才给予奖励扶持,具体标准按照《中共公安县委关于加强科技和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奖励标准摘要如下: 新落户开发区的企业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前3年按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为期3年。 对引进人才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主持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项目并获三等奖及以上的,或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县工作满一年,县内无自有住房,办理落户手续后,经审批,分别给予15万、10万、8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三年给付。提供人才公寓居住的高层次人才不享受住房补贴。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的申报予以3500元补助;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给予2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每件5万元奖励,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每件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奖和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发明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对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户籍、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第十五条 融资服务支持。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需求,县财政可为企业融资协调过桥续贷资金;县政府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银企合作的融资产品可为企业大规模投资提供银团融资服务。县政府将为招商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壮腰资金”、县域调度资金、阶段性参股等进行扶持。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扶持。对符合我县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引领作用强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隐形冠军”或科技“小巨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企业需求,按照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实行产业基金扶持。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奖励。在公安县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除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政策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美元的项目正式投产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正式投产时,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第十八条 总部经济项目专项政策。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新引进县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的“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经营奖励,属于国家“十三五”规划高科技项目缴纳的“两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经营奖励;新设立总部的跨国企业,按最高1000万元标准奖励;新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及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平台的外资企业,按最高300万元标准奖励;给予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总部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补贴;首次认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第十九条 “两化”融合、电子商务应用补贴。根据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质量、效益、动力变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县内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工业企业在我县注册的电子商务公司线上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和“两化”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同时,县政府将积极协助企业对上争取中省市两化融合奖励资金。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对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按照《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相关标准摘要为: 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公政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执行。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进入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辅导期的企业,以其变更为股份公司上一年度依法纳税的税费为基数,以后三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贡献部分,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支出;涉及补缴以前年度税费的,补缴税费对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贡献部分,相应予以补助。对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其股权改造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县财政视情况予以奖励。 对经辅导并纳入省级重点培育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省财政200万元奖励、市财政30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或港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国内买壳上市且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县内的企业,除积极争取上级奖励扶持外,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5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规模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非规模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县内银行机构创新贷款产品,推广“税银贷”,直接开展股权质押、货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等。对银行机构围绕企业资产证券化每创新一个金融产品,当年对规模工业企业贷款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将其作为年度评先表模和支持银行机构发展的重要依据。 对股权投资基金业,按照鄂政发〔2016〕11号文件政策进行奖励。第二十一条 员工招聘、培训及稳岗政策。对落户开发区企业的员工招聘、培训和稳岗给予支持。具体办法摘要为: 加强企业法人代表的学习培训。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开设企业家讲坛,组织企业家外出学习考察,培育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家素质。 定期为工业企业招聘、培训员工。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人社部门联合企业开展富余劳动力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未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给予缴纳失业保险费50%~70%的稳岗补贴。 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36个月以上,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凡接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吸纳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就业见习,按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用人单位见习补贴。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落户开发区的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企业,由县直部门优先考虑,按程序对上积极争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循环利用、高新技术和发明专利等专项资金扶持。第二十三条 对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登记手续过程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行政许可由县政务办代办,县内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最下限的40%收取。县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性收费可由县政府出面协调,确保最低收费、最优服务。第二十四条 凡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县优经办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实行跟踪管理。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实行“五位一体”综合服务,即由县“四大家”领导挂点服务、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包驻服务、企业保姆全程服务、县政务办领办服务、公安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服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9日起施行,如国家重大投资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原《公安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