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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安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公安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5日县十七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1月5日公安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公安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进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青吉工业园以塑料新材、包装造纸、装备和汽车零部件制造等产业为主;孱陵工业园以生物医药产业为主;南平工业园以装备和汽车零部件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为主;藕池工业园以新型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为主。第三条 凡属公安县工业经济“6+1”主导产业,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项目均可落户开发区。其中,落户青吉工业园和孱陵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根据投入总规模及投入强度,严格控制供地面积;落户南平工业园和藕池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有利于我县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业项目,适度放宽投资规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不能达到投资规模需要入园的,统一进入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第四条 公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及服务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第五条 开发区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原则上按国家统一发布实施的公安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确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要求,可自主选择10年至50年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但租赁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落户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的供地标准为“六通一平”,即“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道路、通信畅通和厂区平整”。工业项目投资方在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一周内,应按协议约定缴纳相当于其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0%作为用地保证金,并在其项目用地摘牌后,予以抵扣;其余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缴纳。第六条 对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产业层次及土地开发利用等情况,由县财政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每亩超过4.5万元的部分给予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至3亿元的,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每亩超过3.5万元的部分给予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每亩超过2.5万元的部分给予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或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有利于我县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上述扶持资金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次兑付。其中,在项目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项目规划方案通过评审,主体工程动工后,兑现50%的扶持资金;在项目完成主体部分建筑,经考核认定后,兑现30%的扶持资金;在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20%的扶持资金。企业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的耕地占用税由县政府负责缴纳,契税由企业依法缴纳。第七条 对落户开发区实行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按照“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分段补助”的原则供地。对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首先满足第一期建设用地,并按一期投资额度约定扶持标准,后期需要的土地实行规划预留,预留土地期限为2年。在土地预留期内,企业拥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价格按一期投资协议执行;预留期满后,企业仍未书面提出用地要求的,县国土部门有权对该项目预留土地另行处置。第八条 对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县直部门按程序对上争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循环利用、高新技术和发明专利等专项资金扶持。第九条 对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并正常运行的,县政府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率,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其奖励标准为:工业项目投资方在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5年内,在其依法缴清各项税收后,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税收留存部分的30%给予奖励。产业扶持资金每年年底审核、次年初兑付。第十条 对开发区按协议建成达产的企业,再次技改扩能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的标准予以奖励;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标准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开发区工业企业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登记手续过程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县内经营有偿服务性收费和中介组织收费按规定标准最下限的40%收取。县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有偿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府出面协调,确保最低收费、最优服务。县内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县政务服务中心收费清单为准。第十二条 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需求,县财政可为企业融资协调过桥续贷资金;县政府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银企合作的融资产品可以为企业大规模投资提供银团融资服务。与此同时,县政府将为招商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壮腰资金”、县域调度资金、阶段性参股和产业引导基金扶持。第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国内和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的,可实行 “政府重资产、企业轻资产”形式,为企业代建厂房等基础设施,具体办法另行协商约定。但享受此项政策后,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凡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县优经办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实行跟踪管理。除违法案件查处、环保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理外,未经县优经办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组织评比、达标和升级活动。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实行“五位一体”综合服务,即由县“四大家”领导挂点服务、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包驻服务、企业保姆全程服务、县政务办领办服务、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服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重大投资政策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执行到合同期满为止。原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