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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昌区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昌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相关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武昌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武昌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全区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制科室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或法律工作经历。

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建立武昌区法律服务机构库,从有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机构库。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在武昌区法律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团队,并与法律团队所属机构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期为一年。每个团队最多可与3个单位签约。

各单位应将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各单位选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为聘用单位服务的水平。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就聘用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聘用单位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对聘用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参与处理涉及聘用单位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按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

协助聘用单位起草、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应聘用单位要求参加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谈判活动;

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受聘用单位委托代理仲裁、诉讼案件;并对其代理案件中所反映出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问题出具法律建议书;

协助聘用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法制公益活动;

向聘用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聘用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应聘用单位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法制讲座;

办理聘用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围绕规定的工作范围开展工作,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办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的办理和提交应在法定期限内或者聘用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相关领导同意,区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各聘用部门的重大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提供法律意见。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署承办人姓名,同时加盖其所在的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处理涉法事务时,应认真听取并分析采纳法律顾问的意见。

各单位以区政府名义起草的涉法性文件,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附上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

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的纪律要求:

遵守保密制度,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不再担任法律顾问以后,不得泄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撰写年终工作总结,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不得在诉讼、复议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聘用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聘用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聘用单位对其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评分制,满分100分,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聘用单位分别考核打分后加权平均。聘用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作范围及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的评分项目,提供本单位法律顾问年度相关工作资料。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是否被续聘依据。

第十七条 对政府法律顾问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对于表现优秀的,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对政府法律顾问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且将该法律顾问团队从“武昌区法律服务机构库”中删除。

第十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

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聘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司法局,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施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