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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重大项目定向委托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总则

为创新招商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支持和帮助襄州招商引资,共同引进具有支撑性、引领性的重大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委托引进项目范围

第一条委托引进项目范围包括:四大产业重大项目、整机项目、关键核心总成项目、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以及总部经济项目等五类。

第二条四大产业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机电汽配、装备制造类投资过5亿元的项目。

1、食品加工项目,包括肉类熟食加工、休闲食品加工、快捷食品加工、调味品加工、饮料加工等;

2、纺织服装项目,包括天然纺织用品加工、产业用纺织品加工、纺织面料后整理加工、成衣服装加工、鞋帽加工等;

3、机电汽配项目,包括各种机动车零配件加工、各种电器的整机及配件加工、各种电气化产品配件加工等;

4、装备制造项目,包括数控机床、3D打印设备、工业机器人、成套节能环保设备等。

整机制造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主要包括:

1、飞机整机项目,包括大中小型乘用飞机、大中型无人驾驶飞机。

2、汽车整车项目,包括乘用车、轻型商用车、轻型卡车、轻型物流车、旅行车以及用于市政、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车和特种车。

3、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轿车、纯电动轿车等。

4、轨道车辆机车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机车,地下轨道交通机车,高速铁路轨道交通机车,城际铁路轨道交通机车。

5、拖拉机整车项目,包括动力在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旋耕机、特种作物收割机械整机。

6、大型农业机械整机项目,包括与2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的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整机。

关键核心总成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包括大中小型飞机、轨道车辆、汽车、拖拉机、大型农业机械的关键总成的生产。

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亿元,包括智能手机、智能家电、平板电脑、电纸书、便携式游戏机、平板电视、便携式终端显示器等。

除以上界定的产业范围外,总部经济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带动力大、科技含量高的其他项目,也沿用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委托招商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委托招商是指区政府委托国内外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在委托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四条受托人在自愿基础上向襄州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受托申请,区招商引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拟从事受托招商的单位和个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订正式《委托招商协议》。

第五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与襄州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并最终促成了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受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机构,也可以是数个人。

第六条本区域内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投资者本身、企业股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奖励标准:对成功引进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比例给与受托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四大产业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整机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

关键核心总成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

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第八条上述招商项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要求在2年内建成投产,总投资10-20亿元的项目要求在2.5年内建成投产,总投资20-50亿元的项目要求在3年内建成投产,总投资50-100亿元的项目要求在4年内建成投产,总投资100-200亿元的项目要求在5年内建成投产,总投资在200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求在6年内建成投产。否则不予兑现后续奖励。

第九条以上奖励分三个阶段兑现:

第一阶段,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封顶。根据实际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上奖励比例标准兑现。

第二阶段,项目建成投产。将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扣除第一阶段已兑现的规定资产额度后,按照以上奖励比例标准兑现。

第三阶段,整体项目完全建成。将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扣除第一、第二阶段已兑现的规定资产额度后,按照以上奖励比例标准兑现。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项目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专利以及非生产性设施等其他投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区优惠政策兑现审查委员会审定数据为准。

第十条对引进市级以上实体经济总部型项目另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企业从投产或运营当年起,连续三年,以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5%为标准,对受托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请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中介人在项目引进签约后一周内到区招商办备案,并在达到奖励兑现标准后,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受托签约方超过1人的,仍按1人份额计奖。

第十三条奖金领取后,领奖机构应依法缴纳奖励产生的所得税。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受托人,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委托招商前期相关费用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如项目成功引进则从招商专项经费中进行奖励,如项目未成功引进,相关费用由受托人自负,区政府不再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不与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襄州区招商引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区招商办负责委托招商的具体实施,并牵头负责委托招商的奖励核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签约项目按照原定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