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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加快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国能新能【2015】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国家能源局各派

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国电集

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

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以来,我国光伏技术进步明显加

快,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

支撑。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落后产能不能及时退出市场、

先进技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光伏产业整体技术升级缓慢、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问题。为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

品应用和产业升级,加强光伏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发挥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

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光

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光伏技品,采取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标准,支持先进技术产品扩大市

场,加速淘汰技术落后产品,规范光伏发电技术和质量监督

管理。逐步建立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的循环递进机制,加

速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自本文件发布之

日起,光伏发电项目新采购的光伏组件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

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产品技术指

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

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

换效率不低于28%;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

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

11%和10%;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

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2.5%、3%和5%,之后每

年衰减率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

高倍聚光光伏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不

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

衰减率不高于10%。上述指标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实施“领跑者”计划。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的

市场规模实施“领跑者”计划,要求项目采用先进技术产品。

2015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以下指标:多晶硅

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6.5%

和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0%以上;

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

率分别达到12%、13%、13%和12%以上。“领跑者”计划通

过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

方式实施。国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工程的主要技术进步指标、

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等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通过竞争性比选机制选择技术能力和投资经营实力强的开

发投资企业,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达到“领跑者”先进技

术指标的产品。

四、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

作用。国家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和

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国家援外项目、国家和各级能源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地方政

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

建筑设施上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采用“领跑者”先进

技术产品。

五、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能

力建设,逐步提高光伏产品认证标准,提高光伏行业国际标

准制定和国际互认能力。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组件及其

使用材料的产品试验、例行检验所必须的检测能力。企业生

产的关键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并由第三方检测认

证机构公布检测认证结果。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

中应明确多晶硅、电池片、玻璃、原辅材料的来源信息,确保进入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是经过检测认证且达标的产品。

六、加强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

组件、逆变器及关键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

构认证且与认证送检产品保持一致。各光伏发电开发投资企

业应建立光伏发电关键设备的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

招标采购、到货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对光伏产品技术指标

提出明确的要求。

七、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

部和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光伏市场产品

开展技术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光伏产品关键技术性能和产品

质量,完善技术质量管理政策,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产

品未达到市场准入标准的制造企业,予以公告。对国家组织

实施的“领跑者”计划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

全过程技术监测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检查是否达到

承诺的指标,在工程投产一年后进行后评估并公布评估结

果。

八、完善光伏发电运行信息监测体系。行业技术支撑单

位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并网运行光伏发电项目建

设运行信息统计工作。电网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信息

监测系统,监测项目输出功率和发电量等数据,保持运行

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配合开检查信息服务工作。项目单位应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

报送光伏发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光伏组件类型、规格、

额定功率、安装方式、逆变器型号、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等。

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发生故障时,项目单位应按运行规程及

时向电网企业通报有关情况。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