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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经信办规划〔2014〕64号

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武汉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涉企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根据《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现将《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附件1

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经信委负责的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省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成长以奖代补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发展重点、集中扶优扶强、深化竞争安排、强化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技术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围绕“两计划一工程”,重点支持关系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优势产品、关键技术和公共平台建设的技术改造、产业集约集聚、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并在当年可形成现实产能的工业增长点项目。

第五条 省经信委确定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以及项目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业强基工程,创新服务平台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国家重大专项配套。

技术改造贴息专项:主要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产业的装备改善、产品质量提升、节能减排、“两化”融合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

信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产业化、服务外包、软件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奖励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奖励;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关键业务环节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通过对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奖励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成绩突出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人民政府和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进“产学研”合作和安全生产,发展新兴产业;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和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集群内龙头企业培育壮大、产业链延伸和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技术研发中心等项目的建设。

中医药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中药新品种的创新研究和名优大品种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培育大型中药企业集团、中医药产业和中药材基地建设。

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重点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科技研发、示范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培训与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情况分档安排。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省经信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征集下一年度项目,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更新。凡未进入项目库的,均不能列为新增项目安排资金。

第九条 省经信委面向市经信委、科研院所、中央驻鄂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征集年度专项资金投资指南,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投资指南,下发申报通知,并面向社会发布,同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在湖北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会计信用、银行和纳税信用良好;

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要求

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由各市经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表等,并编制相应的《绩效目标申报表》及相关必备的附件材料,并统一报送。

通过项目初审的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经所在县经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实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性签署意见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统一行文上报;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项目由集团出具审核意见行文上报;中央在鄂及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行文上报。

第四章 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项目初审在市经信委推荐基础上,采取资格审查、实地走访、部门初核、专家初评等方式进行;中标单位与通过初审单位比例介于1:1.5或1:2之间。

第十三条 项目复审。采取现场答辩、专家集中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差额公示后由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拟定项目名单报省政府。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专家根据企业发展现状、产品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创新能力及团队、市场需求及产品纲领合理性、建设方案先进合理性、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能力、项目经济效益、行业带动及社会效益等因素,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等,评定项目得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技术管理专家、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组成,其中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不少于3名。有关监察、财政部门对行业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进行监督,行业专家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由省财政部门从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明评审过程监督,建立和严格执行可追溯的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省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经信委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及省直企业的项目,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跟踪了解项目申报、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项目申报、经费管理和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是指省经信委对管理的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技术改造贴息专项、信息产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成长以奖代补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专项、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省经信委争取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是指项目从立项到验收,为保证项目按资金申请报告要求执行,对项目实施进行的检查、考察、验收、绩效评价、信用评价等工作。项目监督管理结果是省经信委对该项目在后续管理过程中调整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由省经信委相关专项管理处室按其职责负责执行,规划处负责综合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监察、财务会同相关处室对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申报情况;

2、专项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情况;

4、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5、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各市、县经信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自觉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各市经信委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省经信委。

2、实地检查、考察。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省经信委统一安排,每年第四季度集中时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承担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认真实施,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目标、内容及期限等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实施方案的内容。实施方案不能按计划完成目标、时间延期1年以上、总投资调减10%以上,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由所在市经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经信委,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要求承担单位退还已拨专项资金。

1、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再具备实施条件和能力的;

2、擅自更改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的;

3、在申报项目时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挪用专项经费、违反纪律的。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省经信委将取消该项目计划,并追回已拨的经费,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

第十条 省经信委各项目主管处室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写出各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规划处在此基础上形成《省经信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工后,省经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方案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资产形成及档案整理情况。经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以及验收意见书及有关附件报省经信委备案,省经信委据此确认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审批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市经信委应加快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评价管理机制,采集承担单位信用信息,实施信用评价,并以此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黑名单”制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省经信委进行项目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经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在开展监管工作时,不得干预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