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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

1、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上,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对工业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划拔等灵活方式协议或定向供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企业共同投资创办工业企业。

2、对新投资金额在亿元以上、税收过1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受益单位返投50%的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第1-2年受益单位全额返投土地租金,第3-5年受益单位返投50%的土地租金。

3、对企业用地200亩以内,投产2-3年内实现税收过5000万元的,实行土地征用费全额返还;对企业用地150亩以内,投产2-3年内实现税收3000-5000万元的,征用土地费按成本价的50%征收;对企业用地100亩以内,投产2-3年内实现税收过1000万元的,征用土地费按成本价征收。

4、每年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区乡各按1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工业项目的地价,土地租金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

5、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工业用地转移项目,可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供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毕报批手续。